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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推送不能再“任性” 付费搜索需标明
2016年07月09日 13:58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佘颖 字号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传统广告,但这一新兴市场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严重。

关键词:互联网广告;广告;广告内容;发布;广告发布

作者简介:

  9月1日起付费搜索需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推送不能再“任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传统广告,但这一新兴市场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严重

  按照新规,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预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据了解,该《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并首次明确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属于广告。

  《暂行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识,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这意味着网站常见的“点击下载”“点击观看”后链接广告页面的形式将被禁止。

  《暂行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也就是说,微信、QQ等客户端推送的商业广告也属于互联网广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经营额已超过传统广告,并还在以远高于后者的速度增长。然而,在这个新兴的市场中,虚假广告、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此前,由于对互联网广告形式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没有明确认定,造成了一些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预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张国华敦促其按照《暂行办法》进行整改,加强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审核,特别是对一些要求获得前置许可的广告,审查不能流于形式。例如《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但目前这项审查形同虚设,广告发布者很少要求广告经营企业或广告主提供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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