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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2016年06月02日 07:0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马建敏 字号

内容摘要:北京日报石家庄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河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由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2016年 1月 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关键词: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试点行业;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印刷;河北省石油化工;污染治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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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北京日报石家庄讯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河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制定了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

  由于VOCs对环境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大体相当,河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为奖优罚劣,鼓励深度治理,河北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马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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