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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
2016年05月03日 13:27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宜秀萍 字号

内容摘要: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需定期提交自查报告。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办法;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提交自查报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经营活动;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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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自查制度 强化主体责任

  我省出台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

 

  甘肃日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日前,《甘肃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管理办法》出台,5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自查的法定主体,需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可自行完成自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审查评价机构组织开展自查工作。自查频次,常规性自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开展专项自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需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做好相关记录。自查分为常规性自查和专项自查。常规性自查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等情况开展的全面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履责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卫生安全及使用运转状况等。当出现以下食品安全问题时,如消费者投诉、存在较为集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监督抽检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办法明确,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整改时间;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自行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原则上应当每季度向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涉及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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