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扬州将立法提倡实施“雨污分流”。新华日报讯12日,已列入今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在水质保护的相关条款中,提倡实施城镇雨污水分流改造,且将保护责任明确到各行政部门。在河道水质保护条款中,条例首次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对水质保护的具体责任分工及相关的保护方式。
关键词:扬州市;分流改造;水质;污水;提倡实施;河道;行政部门;政府部门;立法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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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将立法提倡 实施“雨污分流”
新华日报讯 12日,已列入今年扬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开始征求公众意见,其中在水质保护的相关条款中,提倡实施城镇雨污水分流改造,且将保护责任明确到各行政部门。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是该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计划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河道水质保护条款中,条例首次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对水质保护的具体责任分工及相关的保护方式。该市拟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功能区管理委员应当有计划地实施城(镇)雨污水分流改造;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沿河设置截污管道,严格控制污水直接入河。 (张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