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社会万象 >> 社会新闻
浙江省环保厅: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2016年03月16日 23: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苑露 字号

内容摘要:在2016年 4月 1日前(不含4月 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浙江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浙江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 6月 1日前(不含6月 1日)在浙江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自2017年 1月 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浙江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都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据了解,浙江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生产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关键词:柴油;国五;污染物;机动车;浙江省行政区域;汽油;登记;测量方法;排放标准;进口

作者简介:

    浙江4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国五标准”

 

  中新网杭州3月16日电(见习记者 李苑露)据浙江省环保厅16日消息,自2016年4月1日起,浙江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国五标准”,是指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重型柴油车执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中的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国五标准”实施范围中的轻型汽油车和轻型柴油车,具体是指根据规定的、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N1类车辆。其中提及的重型柴油车,具体是指根据规定的、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车辆。

  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该省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都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在2016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已签订新车销售合同,或开具新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浙江省外车辆管理所已办结转出业务欲转入浙江的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车辆,可以在2016年6月1日前(不含6月1日)在浙江行政区域内办理注册登记、转入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以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浙江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都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据了解,浙江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五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对生产不符合国五标准机动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完)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张凡)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