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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将建立 拟扩大医保支付范围
2016年01月28日 10:36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海燕 字号

内容摘要:亮点二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照料护理时,通过保险金支付相关费用的险种。根据条例草案,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该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亮点四护理待遇需要评估定级老年照料护理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全市建立统一的评估机制,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匹配相应的养老服务项目。按照条例草案,老年人如果有照料护理服务需求,而且也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进行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老人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

关键词:老年人;养老;条例草案;医保;权益保障;评估;审议;护理保险;照料护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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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拟扩大医保对养老支付范围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将建制度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特大型城市。目前,本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400多万;预计到2020年,本市户籍老年人口将达500多万,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牵动着众多市民的心。

  昨天,《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这是继去年市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办法两规定”后,本届市人大第二次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亮点不少,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困难救助和普惠优待、物质保障和人文关怀等关系,就老年人关心的社区养老、医疗服务、家庭赡养、维权途径等作出新规定。

  亮点一 突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

  养老服务是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领域,需要政府、家庭、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条例草案对政府、家庭、市场三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细化家庭养老责任;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

  老年人丰富的人生阅历、知识、技能和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条例草案丰富了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内容,明确要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亮点二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照料护理时,通过保险金支付相关费用的险种。

  目前,沪上失能失智和半失能失智老人约占户籍老年人口的6.7%,约25万人。对这类老人来说,专业的居家康复护理尤其重要。依照目前的医保制度,老年人长期护理所需费用,显然是医保无力承担的。

  条例草案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明确要求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条例草案,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该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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