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其地位与一府两院平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及制定国家监察法得到初步的解决。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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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在试点地方建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监察机关,从而将我国的监察体制从行政监察体制转化为独立的监察体制。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的监察制度,组建国家、省、市、县的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今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第12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从此,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成为中国的最高监察机关,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国家机关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委员会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其地位与一府两院平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对我国国家机构体系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已经通过宪法修正案及制定国家监察法得到初步的解决。
国家刑事司法权科学合理配置的结构性前提
第一,原来的检察机关权力配置不够科学,通过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将职务犯罪调查权优化。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以及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的施行,职务犯罪(包含职务违法)的调查权已经予以明确规定,而将检察权定位于为保障和实现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以公诉权为核心的系列权力。监察法通过后,2018年5月9日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这应该是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关于调查(侦查)权的更加科学的配置。
第二,通过修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彻底解决了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归属。我国以往执行的是党纪和法律的“二元反腐治理结构”,在这一框架下,轻微腐败行为由纪检监察主导调查处理,严重腐败行为由司法机关主导处理。实践中,很多腐败案件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若发现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党员干部的腐败犯罪案件主要由检察机关管辖。这就涉及纪检监察部门将腐败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纪检在查办党员干部腐败案件中承担着“组织协调”职能,这是否意味着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必然立案、提起公诉?而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居于中心地位,它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决定是否立案、起诉、定罪量刑。因此,对于纪检监察部门移送的腐败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必然予以立案。而通过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并通过修改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制定国家监察法和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等,并且将纪检委与监察委合署办公,将科学地解决“二元反腐治理结构”中存在的无法解决的矛盾。符合党的依法治国、依法从严治党的治国方略,在制度上彻底解决了依法依制度反腐的问题,可以将纪检监察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