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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规范化
2018年01月17日 08: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行星 李希龙 字号

内容摘要: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法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捕诉办案之外还承担着法律宣传、跟踪帮教的任务,往往重司法办案、轻诉讼监督,对法律监督职能重视力度不够,对司法办案与诉讼监督之间的互相促进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将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识。检察机关要变被动等线索为主动找案源,挖掘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的潜力,对于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监督、追捕追诉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努力增加监督案件数量,同时对于未成年人轻微违法案件要严格把握条件,充分考虑监督的必要性。

关键词:检察机关;合法权益;案件;检察工作;立案;办案;司法;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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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自下而上、经验先行的特点,基于监督职能的定位,检察机关应该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这把利剑的作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摸索经验、先行先试,有效促进司法办案与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监督职能一直是工作中的短板,其往往被办案职能所冲击,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监督线索来源途径单一。目前,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案源一般来自于办案过程中主动发现、当事人举报控告以及其他机关的移送。如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有讯问过程中法定代理人未到场的情形时可以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检察机关接到当事人控告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时可以依法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进行立案监督。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未记载入案卷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罚代刑双方和解的案件以及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并未来检察机关进行申诉控告的案件等情形,检察机关是无能为力的。

  第二,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但其中多以“提出纠正意见”和“通知纠正”的形式进行,除了立案监督中的“通知立案”及刑事判决裁定监督中的“提出抗诉”具有必然引发法律程序后果外,其他的法律监督形式多属于弹性化司法。以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中的侦查活动监督为例,检察机关一般以“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对相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纠正,但是这种形式对于侦查机关不具有必然的束缚力,其未在规定期间内回复甚至不予回复,检察机关也无任何其他措施进行制约。

  第三,监督内容存在盲点。检察机关作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该是全方位的。但实践中,由于立法上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检察监督会出现真空地带。在审判监督方面,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但是实践中审判监督工作仅限于对公诉案件展开监督,而对于自诉案件的监督基本上没有开展。在刑事执行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着重规定了对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的监督条款,而对于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有关单位对罪犯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实”,但具体内容没有细化。

  监督意识薄弱 监督法规不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捕诉办案之外还承担着法律宣传、跟踪帮教的任务,往往重司法办案、轻诉讼监督,对法律监督职能重视力度不够,对司法办案与诉讼监督之间的互相促进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将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识。在立案监督方面,检察人员多是在当事人提出控告申诉时才行使监督职责,缺乏在办理普通案件中通过审查案卷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而主动监督的意识和能力。在审判监督方面,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判决应该重于普通刑事案件,以彰显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但由于监督意识薄弱未提出有效抗诉现象大量存在,监督意识薄弱导致开展监督工作案件数量较少。

  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细化了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这可以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向专业化、规范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指引中尚未就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进行规范。我国的法律监督条文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各司法解释之中,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规范化监督法规体系。尤其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涉及的特殊程序之多、保护措施之细是成年人司法所不具备的,监督的启动条件不明确、强制性差、缺乏后续必要监督条件等问题亟须完善监督法规体系。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的联动。在大数据模式化的今天更需要科技的助力把全社会串联起来,检察机关目前的科技装备技术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其监督主业的定位还不匹配,无法做到第一时间知晓违法行为并及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此外,人才吸纳难是检察系统长期的历史问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办理未成年人监督案件比办理普通案件的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检察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人员的不足以及知识水平的欠缺也是监督难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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