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更加注重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的制度安排提供更充足的空间、更精确的界定和更多元的保护,为民事主体人格的充分发育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在此背景下,民法典需要系统地处理好社会生活中三种典型的风险:自然风险、人造风险和交易风险。关于交易风险,理论上可以认为每一个交易都是“危险”的,在民法典中应当着力维护在交易关系中处于典型弱势的一方,同时坚持交易关系的相对性原则,由交易主体之间通过理性的计算、自愿的协商加以妥当的分配,防止第三方的不当介入和风险的不当转移。
关键词:法典;风险;交易;人格;信息产业;制度;民事主体;保障;信息化;立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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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的中国,既不同于诞生法国民法典时的风车水磨时代,也不同于制定德国民法典时近代工业刚刚起步的阶段。我们要制定一部顺应时代潮流的民法典,除了在立法技术上追求概念的严谨、体系的动态平衡,还应当紧紧抓住时代的脉搏,回应现代社会的时代特征。
民法典以维护人格尊严为核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典理应在规则制定、解释适用等方面贯彻落实宪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在民法典的规则设计上必须更加注重对个人人格权益的保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的制度安排提供更充足的空间、更精确的界定和更多元的保护,为民事主体人格的充分发育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要求在整个民法典的规范中,渗透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在财产权领域的相关规范中也要确立自由的边界,防止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及人身自由遭受不应有的限制和损害。同时,应当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意义上的平等,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例如对未成年人、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便利和保护,实现社会实质上的公平。
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典应有之义
对确定性的追求既是社会交往活动的必要前提,也反映了人类对本体性安全的深层次需求。如果社会缺乏最低限度的信任关系,人与人之间就像处于一种潜在的战争状态,正常的社会交往也会深受干扰。随着传统熟人社会的消解和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形成,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信赖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社会建立在个人情感纽带上的信赖基础逐渐演变为依靠象征符号(如语言、文字、货币等)、专家系统等“脱域”机制所建立起来的间接信任机制。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对市场经济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规则,通过民法典规范的合理设计,对于维护、构建、完善社会的信任机制有重要的推动意义。这主要体现在整个民法典中始终贯穿信赖保护的原则和以外观责任为理论基础来构建有关市场主体、交易规则和财产归属等相关制度,从而增强交易中的可预见程度,维护交易安全,对民事交往中的合理信赖以制度化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