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为了攫取中国的司法主权,肆意攻击中国法律野蛮落后,最终在不平等条约中得到了领事裁判权。外国学者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有些中国学者也说中国古代除刑法外是一片空白,既无民法也无行政法。毋庸赘言,中国古代不可能有近代意义的行政法与民法,但不应由此否认中国古代也有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否则中华法系便不可能是独立的法系,并且影响周边国家一千余年之久。从法律起源文献记载看中华法文化先进性早在华夏族法律起源之前,活跃在长江流域的“三苗”部落已经出现了财产的私有和阶级的分化与斗争。典籍中所记述的法律起源的过程和论断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起源学说是基本一致的,充分说明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
关键词:中国;法家;治理;孔子;民心;刑罚;孟子;法律起源;改革;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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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为了攫取中国的司法主权,肆意攻击中国法律野蛮落后,最终在不平等条约中得到了领事裁判权。
面对司法主权的丧失,爱国者们锐意改革清朝法律制度,使之与西方法律趋同,以便收回领事裁判权。在清廷颁发的修律宗旨中虽然提出“汇通中西”,但西学东渐以来法律上的西方中心论,已经笼罩了整个进步的思想界,以致在修律过程中对西方法律采取简单照搬的模式,不数年间便建立起了仿大陆法系的近代法系。但在西方中心论的影响下,丧失了法制建设上的自我中心,对于中国传统法文化漠然视之,甚至不屑一顾。
外国学者说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有些中国学者也说中国古代除刑法外是一片空白,既无民法也无行政法。毋庸赘言,中国古代不可能有近代意义的行政法与民法,但不应由此否认中国古代也有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否则中华法系便不可能是独立的法系,并且影响周边国家一千余年之久。可见,不清除西方中心论残余的消极影响,便不能正确评价中华法制文明和传统法文化,也妨碍了从国情出发自主创新地建设法治中国。
从法律起源文献记载看中华法文化先进性
早在华夏族法律起源之前,活跃在长江流域的“三苗”部落已经出现了财产的私有和阶级的分化与斗争。晋杜预在为《左传·文公十八年》作注时指出:“贪财为饕,贪食为餮,即三苗也”,“民皆巧诈,无有中于信义。”为了控制矛盾的发展,不至于两败俱伤,“三苗”领袖蚩尤制定了法律。据《尚书·吕刑》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适淫为劓、刵、椓、黥。”注曰:“三苗之君,习蚩尤之恶……而更制重法,惟作五虐之刑,乃言曰此得法也。”
《尚书》记载描述了私有制所产生的阶级分化与阶级矛盾的状态。“三苗”之君蚩尤摆脱了宗教神灵的羁绊,为了控制矛盾的发展制定了刑罚。典籍中所记述的法律起源的过程和论断与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起源学说是基本一致的,充分说明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
不仅如此,“三苗”战败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也就是在苗民“五虐之刑”的基础上发展为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墨、劓、刖、宫、大辟”等五刑系统,一直沿用至汉初。从而说明在中华法制文明早期发展过程中,已经表现出了多元性与统一性的特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