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心理学不应孤立地只研究法律意识,而应研究人们行为的调节机制的总体,研究个体对社会的适应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不适应社会的行为、妨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和反社会的行为等特征的全部范围。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行事并非慑于惩罚的威力,也并非由于熟知刑法典的规定及法律概念,而是社会化的结果,即他们接受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适应社会的行为方法。个人的法律社会化就是把受当时社会法律保护的价值纳入个人的价值规范体系。这种价值规范体系正是组成个人的法律行为基础。许多犯罪行为,其中包括过失犯罪行为,并不是由于“法律意识有缺陷”,而是由于自我调节有缺陷,意志和智力有缺陷才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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