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世纪50~60年代出现了两条重要的发展道路,现代的社会科学与法律的发展均植根于此。第一,正因为相关文献中存在对临床与精神病学专家的呼声,法院开始批准采纳临床心理学家的专家证词。据某位评论者所言,在这一时期,关于精神病学或心理学专家证人的作用与责任的文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
关键词:法律与;法律心理学;发展道路;批判;评论;精神病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争论;布朗;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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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60年代出现了两条重要的发展道路,现代的社会科学与法律的发展均植根于此。第一,正因为相关文献中存在对临床与精神病学专家的呼声,法院开始批准采纳临床心理学家的专家证词。据某位评论者所言,在这一时期,关于精神病学或心理学专家证人的作用与责任的文章“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13)
与此同时,学术文章与判例法(case law)已经开始对“精神错乱”这一概念作出界定,并且确立了在判定某人患有精神病时予以适用的标准。这两种趋势可能反映了日益增强的对改造而非惩罚罪犯的努力的依赖。(14)
第二,社会科学渐渐开始被视作攻击(而不仅仅是支持)法律,尤其是政治现状的工具。(15) 特别是,在引用的1954年废除种族歧视的布朗案中所包含的社会科学证据的可被感知的过程,显然促使不少社会科学家开始从事关于社会问题以及公共与法律改革的研究。然而,来自法律共同体的直接批判提出了另一个重要的主题,从而阐明了法律—社会科学的紧张关系。例如,埃德蒙·卡恩(Edmond Cahn)教授尖锐地攻击了布朗案中引用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并且准确地指出了其中的缺陷。(16) 其他的则与威格莫尔的早期批判“相映成趣”,它们将这些研究视为仅仅指出了“常识”。(17)
然而,不论相关的学术争论抑或批判之树如何繁茂,在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学家、政治学家与心理学家已经开始对法律与规则的适用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带着某种略显社会化的取向,法律与社会协会(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创立于1964年,并于1966年(甚至更早)开始在《法律与社会评论》上发表对法律的跨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1969年,美国法律心理学协会(American Psychology-Law Society)创立,并于1977年创办了《法律与人类行为》杂志。(18) 这标志着20世纪60年代后期法律心理学运动的兴起,并逐渐开始组织化与制度化。这场运动与组织的目的在于,重塑司法在法律心理学问题中的地位,(19) 以及“转变一种长期以来用于压制被剥夺权利者的行为的‘司法常识’”。(20)
(节选自《西方法律与心理学研究的生成、发展与趋势》,明辉著,《国外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