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实际上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偏废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做法。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时期,实现从理论研究向实务研究的转型,是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关键。第一,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是法律经济学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是提升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三,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有利于推进旨在普及法律经济学知识的法律经济学教学。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律师;实务研究;法律问题;法官;实务问题;法律解释;掌握法律;合同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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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研究实际上具有“唇亡齿寒”的密切关系,偏废其中任何一方都是不可取的做法。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的时期,实现从理论研究向实务研究的转型,是我国法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关键。
第一,法律经济学的实务研究是法律经济学广泛应用的一个重要原因。不管学术上的争论如何,运用经济原理制定和改进法律实践已在英美法国家广泛开展。如里根总统曾颁布12291号总统令,要求对新的行政规章进行强制性成本—收益分析,禁止实施社会成本超过社会收益的规章。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也认为:“法律改革,及其一般的、实际意义上的立法,必须关注其内在的经济因素。我们必须谨慎地衡量法律变革的成本与收益……”再比如,美国法官教育培训机构“联邦司法中心”长期组织对法官和律师的法律经济学专业培训。此外的一个具体例证是:具有强烈法律经济学思维方式的“汉德公式”在美国侵权司法中已经取得了地位。⑧ 根据一项1992年的研究,法律经济学对美国法律实务界的影响,早已超出了传统的反托拉斯法领域(在这个领域,法律经济学可以说是改变了其整个用语和思考方式),而“在侵权法、合同法、证券法损害赔偿计算中以及其他领域——甚至包括离婚案件的金钱救济的计算中,经济学都打下了自己的重重印记。经济学证据在环境和反歧视案件审理口岸中起着重要作用,并在以下实务领域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合同法、劳动法、税法、公司法、养老金法、律师收费等。”⑨
第二,法律经济学实务研究是提升法律经济学研究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方面,无论是从旧法律经济学主要限于经济法律问题的研究特点看,还是从新法律经济学将研究领域从经济法律领域扩大到非经济法律领域这一研究特点看,法律实务问题始终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点。具有法官职业背景的波斯纳教授的经典之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以对普通法问题研究“务实和广泛”的特点闻名于世。另一方面,法理学层面的研究固然是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层次,比如,对于“效率”、“财富最大化”、“理性人”等概念和术语的规范性探讨有利于我们厘清这些概念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但是,正如苏力对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进行讨论时指出的那样,研究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研究是有局限的……这种对制约条件的追问必须是有限度的,无限的追问势必陷入一种哲学上的‘恶’无限,即对所谓的终极原因或制约的考察。这种终极原因即使能够发现,也……会与手头的具体问题相距过于遥远和无关”。⑩ 因此, 法律经济学的法理问题研究尽可以留给法哲学教授来讨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力量应该是投入部门法所及的实务问题。譬如,“中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法院地位不断增强的现状下是否应该废除?”“中国的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决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做到相对准确?”“中小企业的外部融资难题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些实务问题的研究,也会促使法理学层面的讨论更进一步,而不是如同现在一样更多的“自说自话”式的“原地踏步”。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来看,研究实务问题也是法律经济学理论能够不断创新的一个重要因素。(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