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自2000年以来,《海商法》的修改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海商法一般理论问题、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鹿特丹规则、海上保险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海商法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深度不够,方向分布不均,法律特色弱化、拿来主义现象严重等现象。未来的中国海商法研究应强化理论研究、重视中国实践、坚持双向交流。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鹿特丹;研究;海事;参见;货物运输;学者;中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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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自2000年以来,《海商法》的修改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海商法一般理论问题、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鹿特丹规则、海上保险等多个领域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与此同时,海商法研究也存在着理论深度不够,方向分布不均,法律特色弱化、拿来主义现象严重等现象。未来的中国海商法研究应强化理论研究、重视中国实践、坚持双向交流。
关键词:海商法/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鹿特丹规则/海上保险
作者简介:张文广,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举足轻重的世界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海洋强国、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等多个国家战略陆续提出,海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3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交通运输部重启了《海商法》修改的研究项目。2014年是中国海事法院成立三十周年。在“发挥海事司法职能,服务保障国家海洋战略暨中国海事审判三十周年”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建议适时启动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海商法》的修改已在多个层面上达成共识。
一 中国海商法的发展脉络
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的《海商法》,是新中国诞生以来,历时四十多年,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吸收“众法之长”而形成的第一部《海商法》。①《海商法》的实施在我国海事法制建设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我国有了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
《海商法》是特别民事法律。②《海商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般民事法律的支持。每一部重要民事法律的出台,通常都会掀起新的海商法研究高潮。
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海商法虽是国内法,但其条文借鉴了大量的国际海运公约和国际航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异同,通常也会成为海商法研究的重点。
自1994年起,为规范和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④《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意见(试行)》《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7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海事纠纷的“全覆盖”,保障了法律的统一、规范适用。⑤
总体上看,海商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国际性,特别是其体系非常庞大,内容相当复杂。放眼全球,很少有一个行业所涉的法律领域像海商法领域那样,达成如此众多的国际公约;回顾国内,像海商法领域那样出台如此众多司法解释的法律部门也不多见。因此,深入与系统的研究海商法,准确而适当的适用海商法,是海商法研究者和实践者长期的追求。
二 学科沿革概括与主要研究成果
2000年,对中国海商法的研究而言,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在国内层面上,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研究课题”正式立项。在国际层面上,由国际海事委员会(CMI)牵头起草的《运输法框架文件(草案)》已基本成型。从这一年起,《海商法》的修改和《鹿特丹规则》的制定成为中国海商法研究的主线,其学术影响延续至今。
这一时期,国内较有代表性的海商法著作有:尹东年和郭瑜合著的《海上货物运输法》(2000)、李海所著的《船舶物权之研究》(2002)、汪鹏南所著的《现代海上保险法的理论与实践》(2004)、郭瑜所著的《海商法的精神——中国的理论与实践》(2005)、张辉所著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研究》(2005)、何丽新所著的《无单放货法律问题研究》(2006)、徐国平所著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2006)、傅廷中所著的《海商法论》(2007)、关正义所著的《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2007)、杨良宜所著的《提单及其他付运单证》(2007)、韩立新所著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2007)、郭萍所著的《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研究》(2007)、邢海宝所著的《提单权利之变动》(2007)、朱曾杰所著的《朱曾杰文集》(2008)、李志文所著的《船舶所有权法律制度研究》(2008)、司玉琢所著的《海商法专论》(2007、2010、2015)、初北平所著的《船舶保险条款研究》(2009)、王国华所著的《海事国际私法(冲突法篇)》(2009)、向明华所著的《海事法要论》(2009)、张丽英所著的《船舶扣押及相关问题研究》(2009)、朱作贤所著的《海上保险法补偿原则研究》(2009)、杨良宜所著的《海上货物保险》(2010)、汪鹏南所著的《海上保险合同法详论》(2011)、谷浩所著的《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海上保险立法:变革、协调和特点》(2011)、李天生所著的《船货利益平衡研究》(2012)等。海商法研究方面主编或合编的主要成果主要有:司玉琢和胡正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建议稿条文、参考立法例、说明》(2003)、蒋正雄主编的《中国海商法研究》(2004)、吴焕宁主编的《国际海上运输三公约释义》(2007)、张湘兰主编的《海商法》(2008)、司玉琢和李志文主编的《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2009)、司玉琢和韩立新主编的《〈鹿特丹规则〉研究》(2009)、吴焕宁主编的《鹿特丹规则释义》(2011)、司玉琢主编的《海商法》(2003、2007、2008、2012)、张湘兰和张辉主编的《国际海事法新发展》(2012)、胡正良主编的《海事法》(2009、2012)、司玉琢主编的《国际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研究》(2012)等。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仅列其书名和出版时间,更详细的出版信息在后文引用相关文献时会详细脚注。
中国海商法研究的成果及其所反映的研究者群体的学术能力和理论水平,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和肯定。例如,在《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代表团提出的书面提案的数量在所有国家中位居前三,并“在专家组会议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⑥2008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正式成立了船舶司法出售问题的国际工作组,中国海商法协会副主席李海担任组长。在国际海事委员会一百多年的历史中,这是首次委任中国人担任其国际工作组的主席,负责国际文书的起草制定工作。2012年10月,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成立100多年来,首次在中国召开大会。在本届大会上,国际工作组结合大会讨论情况及各国海商协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完成并提出了《承认外国船舶司法出售国际公约建议案草案》。这是第一次由中国人主导并积极参与的国际海事公约的立法过程。该公约草案被简称为《北京草案》。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历史上第一次使用中国大陆的城市命名其国际文书。⑦我国著名海商法学者司玉琢教授评价说,“这将成为一个里程碑,预示中国真正开始走向世界海事立法舞台。”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