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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菲“南海仲裁案”证据研究报告发布
2016年12月14日 11:34 来源:中国法学会网 作者:中国法学会菲律宾“南海仲裁案 字号

内容摘要:《公约》附件7第9条和《仲裁规则》第25条第1款均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当事方所提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确有依据。因国际司法程序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菲律宾需要列举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和适用的法律正确,以使其主张得到仲裁庭的认可。菲律宾例举的证据类型包括条约、裁决、地图、新闻报道、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相应的,仲裁庭在评估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分量及价值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然后把国际法相关规则适用到其判定的事实中,进而对案件做出裁决。本报告主要从证据的角度对前述四份报告的研究结论进行汇总分析。【全文】

关键词:菲律宾;南海;证据;公约;中国;群岛;地图;仲裁庭;国际法;岛礁

作者简介:

    中国法学会发布中菲“南海仲裁案”证据研究报告

 

  《公约》附件7第9条和《仲裁规则》第25条第1款均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必须查明对争端确有管辖权,而且当事方所提要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确有依据。因国际司法程序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菲律宾需要列举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和适用的法律正确,以使其主张得到仲裁庭的认可。菲律宾例举的证据类型包括条约、裁决、地图、新闻报道、证人证言及视听资料等。相应的,仲裁庭在评估证据的可靠性、证据分量及价值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做出自己的判断,然后把国际法相关规则适用到其判定的事实中,进而对案件做出裁决。

  前述《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中岛礁法律地位仲裁事项的初步研究报告》、《与南海仲裁案之历史性权利问题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报告》、《关于中菲“南海仲裁案”海洋管辖权争议仲裁事项的研究报告》、《关于“南海仲裁案”中菲方和仲裁庭管辖权论证的研究报告》已经指出菲律宾在其诉状、书面补充材料、庭审实录中所援引的证据存在众多事实和法律错误。因此,本报告主要从证据的角度对前述四份报告的研究结论进行汇总分析。

  一、对菲律宾三类仲裁事项和仲裁庭管辖权的分析结论

  在菲律宾的第一类仲裁请求中,第1和2项是关于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在《公约》框架下的合法性。这实质是历史性权利与《公约》的关系。在识别和定性争端时,仲裁庭将这两项请求定义为仅是有关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的争端。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仲裁庭按照菲律宾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假定,否定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中国仍然可以按照《公约》的规定主张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如果本案涉及的部分断续线与中国以《公约》为海洋权赋主张的海洋权利的外部界限相吻合,该部分断续线的合法性并不能就此被否定。

  海洋法律秩序的建构是在海洋自由和海洋占有的不断平衡中建构的。邻近性是主要的平衡考量,而以长期持续的占有为基础的历史性权原(historic title)是特殊情况下的平衡考量。《公约》并未穷尽一切需要平衡的情况,所以在序言特别提及公约未尽事项仍由一般国际法的规则调整。《公约》并未完全处理其与一般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在缔约国之间并不总是当然地优先适用《公约》规定,《公约》不能作为评价国家海洋权利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

  历史性权利并非一种等待法律规则确认是否合法的利益,而是在一般国际法规则下已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只是,这种权利可能和《公约》项下的权利发生冲突。菲律宾试图通过混淆占有和使用,将能够支持国家主张占有海洋空间的历史性权利降等为一种只是在某种海洋空间中可能存在使用状态,是有问题的。

  中国对相关水域的权利只是同菲律宾对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在权能和排他性上类似,所以中国权利主张和菲律宾的权利主张发生了冲突。这一冲突并不是由于中国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提出一项以历史性权利为名的新的海洋权利主张,而是与《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有关的历史性权利同《公约》规定的海洋权利之间的冲突。对此,应该由中国和菲律宾本着谅解与合作的精神解决不同权赋之间的冲突,而具体的解决方式可以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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