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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学术研讨会综述
2016年12月14日 14: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第二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与商法体系建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员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龙卫球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第四单元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中的商法参与和民法典编纂后的商法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朱广新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洁研究员、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建文教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赵磊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最后,邹海林研究员做总结发言,他强调商法学界对于“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这一议题应当尽量形成共识,不须过分关注商法形式层面的独立性问题,而应重点就商法规范如何更为清晰地表达加以深入探讨。

关键词:商法;教授;法典;法人;民法;研究员;编纂;中国社会科学院;立法;法学研究所

作者简介:

  2016年9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商法规范表达”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计4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甦研究员致开幕辞。陈甦研究员指出,民法典编纂与商法的发展息息相关,学界应在更为宽广的视野内考察民法典体系下商法的规范表达问题。就目前已经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而言,其中涉及到商法内容的规范仍然需要全面斟酌、深入研究。他随后以非营利法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法人分立等具体议题为例分析了应当如何完善《民法总则草案》。

  本次研讨会共分四个单元进行主题研讨。

  第一单元为“会议主旨研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邹海林研究员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石少侠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万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管晓峰教授分别做主题发言。

  赵旭东教授认为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编纂中具有特殊地位。绝对意义上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不可取,民商立法体例的理性选择应是民法法典化和商法单行法并行。在此基础上,他充分阐释了制定《商法通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中关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存在不彻底的问题,忽视了“中间法人”存在的事实。对于非法人组织必须登记的问题,他也认为需要进一步的斟酌反思。

  石少侠教授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司法实践中要优先适用商法。商法作为特别法也需要自己的“统帅法”,因而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则》。《商法通则》的制定不仅有其法理基础,而且更是商事实践之急迫需要。

  朱慈蕴教授认为在处理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表达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民法商法化”的程度和既有立法现状的制约,并合理运用立法技术妥当安排商法规则。但是,《商法通则》的制定依然有其必要性。

  范健教授对于《民法总则草案》中商主体规范内容进行了讨论分析,认为草案应当删去个体工商户的规定,重构法人概念并将商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均纳入到法人范畴,删去非法人组织的相关内容。

  赵万一教授认为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典中的商法规范表达需要充分尊重这一基本定位,并应尽量充实相关内容。

  管晓峰教授认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没有充分考虑实践情况,存在体系上的漏洞,应当继续予以完善。同时,在合作社的规范体系下应当增加消费者合作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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