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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辨析
2018年01月23日 09:42 来源:《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1期 作者:胡泳 车乐格尔 字号

内容摘要:一、主权主权这一概念本身是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且充满争议的。二、从主权到网络主权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国际关系进入新的阶段。这份题为《中国互联网状况》的白皮书指出:“中国政府认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2015年 7月 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明确“网络空间主权”概念,规定:“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关键词:互联网;网络;传播;国家主权;公民;政府;国际关系;权力;文化;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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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权

  主权这一概念本身是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变化且充满争议的。

  在古罗马时期,主权(souverainete)就被广泛使用,指某种最高的政治权力;而在中世纪,人们一般用它来称呼封建国家的国王。《韦伯斯特大辞典》对主权的定义很简单:“最高权力,尤其是对一个政治体所拥有的最高权力;统治;摆脱外部控制的自由;自主权。”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主权一方面被认为是上帝之下永恒而最高的绝对权力,另一方面,也是由全体人民赋予主权者的。进而,由于主权者的不同,国家的形式也就随之不同。

  到了近代,霍布斯(Thomas Hobbes)更进一步提出:“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它身上。用一个定义来说,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通常认为,霍布斯的这一阐释标志着近代政治思想史上国家主权说的形成,该论述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主权似乎同国家具有了某种天然且密不可分的联系。约翰·霍夫曼(John Hoffman)指出,正是国家和主权的联系,导致了极具破坏性和迷惑性的争议,例如作为地域的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概念和作为民族国家的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概念的分野。两次世界大战中,帝国疆界分裂并独立出了诸多具有特定利益诉求的民族国家。似乎不言自明的“主权”观念受到挑战,流血冲突迫使学界和政客们都不得不反思主权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其次是主权概念与统治的紧密结合。这引起了主权概念合法性的内在矛盾。主权到底是属于全体人民,还是主权者?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如何?社会需要被统治还是被治理?民主和极权之间的边界在哪里?一系列问题和冲突因此而凸显。

  最后,是主权和现代法权之间的内在张力。阿兰·詹姆斯(Alan James)认为,主权是一个法律术语,表明了宪法和制度上的独立。但这也会引起新的问题,当一国主权受到宪法上未得到认可的另一群体挑战将意味着什么?

  虽然存在诸多争议,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主权”一词的广泛传播。有学者甚至认为主权概念是可以且必须被明确界定的,他们被称为现实主义学派。这主要是考虑到民族国家在国际关系中面对的现实情境。事实上,如 《辞海》中对主权的定义:“在国际法上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基本权利的基础。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权构成了国际关系中一个尤为基础的议题。肯尼斯·沃尔兹(Kenneth N. Waltz)认为:“说一个国家是主权者意味着它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它的内在与外在问题。”

  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学者对当时流行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理论展开了挑战,认为在国际领域,国家并不是唯一有影响的行为者,国家与跨国行为者在复杂的互相依赖情况下彼此影响,并且国家主权在跨国行为中被侵蚀。主权除了对外向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和全球公民社会组织转移,对内也在向地方政府和民间组织转移,国家主权在现实生活中开始走向真正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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