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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突破口
2017年02月17日 08: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惠鸣 张晓明 字号

内容摘要:“十三五”时期我国应将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作为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目标,在文化市场法治环境建设等若干基础性领域寻求新的突破,为早日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奠定基础。

关键词: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文化市场;突破口;文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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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十三五”时期我国应将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作为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目标,在文化市场法治环境建设等若干基础性领域寻求新的突破,为早日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奠定基础。

 

  “十二五”以来,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受到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加快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的突破和进展。但是,我国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现状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总体目标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在文化市场法治环境建设、市场中介发展、资源配置机制以及内容监管机制建设等若干重要领域,还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需要寻求新的突破。“十三五”时期我国应将进一步完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作为文化改革发展的重大目标,在文化市场法治环境建设等若干基础性领域寻求新的突破,为早日全面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奠定基础。

  加快文化立法建设

  提高文化市场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完善文化立法最为关键。到目前为止,虽然我国全国人大颁布了6部与文化相关的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但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互联网、演出等诸多文化管理领域,还是主要依靠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文化相关部门颁布的“通知”、“规定”、“办法”等低位阶法规来保障。文化领域法律少、法规多,法规的整体性、权威性不足,不能完全适应文化市场依法监管的需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加快文化立法,建设完善的文化法治环境是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的迫切要求。“十三五”期间,我国应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全面建构现代文化法律体系。同时,尽早启动一些基础性文化法律的立法程序,从而改变我国文化市场管理过程中高位阶法律不足的现状,并建立以文化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辅的文化市场管理体制和内容审查机制,奠定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繁荣发展的法律基础。

  发展文化市场中介机构

  市场中介机构是文化市场自律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文化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市场中介有三种类型,一是市场要素配置和交易中介,如拍卖行、版权交易所、会计事务所、经纪公司、票务公司、画廊、博览会、策展人等;二是市场自律中介,如行业协会、从业者联合会等;三是意义评价中介,如作品评奖委员会、媒体文艺评论专栏、剧评杂志、专业评论杂志等。

  我国现有的文化市场体系中,三类市场中介发育都不充分,这与我国文化市场发育时间较短、国家文化管理部门长期在文化监管领域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有关系。文化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足造成文化市场自律机制无法建立。

  按照行政许可法中“不设行政许可”的原则,对各类行业协会和从业者公会等文化市场中介采取备案制,积极鼓励各类文化市场中介发展,使市场中介在文化市场要素配置、行业自律、内容监管、市场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建议建立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与各类文化市场中介组织的指导机制,形成以市场中介独立运行为主,政府指导为辅的文化市场中介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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