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对欠债不还的“老赖”来说,刚刚过去的猴年春节并不是个开心的日子。他们回家与亲人团聚还要偷偷摸摸,生怕债主或者法院的执行干警突然上门。
关键词:欠债;北京;债务纠纷;债务人;春节
作者简介:
古人讨债
■ 杨昌平
对欠债不还的“老赖”来说,刚刚过去的猴年春节并不是个开心的日子。他们回家与亲人团聚还要偷偷摸摸,生怕债主或者法院的执行干警突然上门。而在春节期间逮“老赖”,也是各地法院在平时根本找不到老赖的情况下,迫不得已之举。这不,有新闻报道,杭州10名“老赖”在春节期间被堵个正着,不还钱的只能在拘留所里过大年了。最倒霉的是大年初一晚上才跑回家的王某,他以为这个点大家都在家团聚呢,没想到惦记着他的人还不少,晚上10点钟,他就被抓了。
欠债不还,这不是当今社会独有的现象,其实,自从人类社会有了经济交往与借贷关系,这种现象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可以说历朝历代都有。只不过在古代,受限于科技条件,每年到底有多少老赖,也没个准确的统计数字。
如今有了现代化的科技设备,统计起来容易多了。据统计,仅在去年,北京市高院公布了15315个“老赖”名单。
当今社会,这些“老赖”中,有的确实生活困难,还不了债可以理解;有的则纯属钻法律的空子。如何让“老赖”还钱,在历朝历代都是一个难题,各朝代也都有一些如何处理债务违约行为的规定。
唐宋时期,国力强盛,商业行为也较为发达,相应的,也有不少“老赖”。不过,唐朝在法律规定上对“老赖”的处罚较严,欠债不还不但要被处以刑罚,比如打板子、坐牢,还要“役身折酬”,也就是要去白干活抵债。此外,唐朝法律还规定了“保人”制度,如果债务人“逃跑”,让债权人和衙门找不到,保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唐律第26卷杂律中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疋”是“匹”的意思,这条法律规定,欠债达到1匹布的价值,违约20日不还就要被处以“笞刑”20下,每过20日再加一等,直至从笞刑20下升级为杖刑60下。欠债达到30匹,就要在杖刑60下的基础上加二等,达到100匹的话就要加三等处罚,也就是杖刑90下。
挨了打,并不意味着债就可以不还了。《唐律疏议》又规定:“百日不偿,合徒一年……更若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也就是说,被处以杖刑之后,过了100天还不偿还,就要处以有期徒刑1年。
若是让当今社会的“老赖”回到唐朝,面对如此严苛的法律,不知他们还敢不敢赖账不还?
到了宋朝,对于欠债不还的人处罚同样严格。《宋刑统》对债务人有明确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为不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此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历朝对于借贷纠纷的规定更加明确。明朝时期,《大明律》第九卷“户律钱债”规定:“其负欠私债违约不还者、五贯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贯以上违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并追本利给主。”
清朝的刑律则规定,官府对于破产的商民,可以实施拘禁,债务人家族须在二个月以内返还欠债,否则要被判处劳役。
民国时期,在解决私人债务纠纷时,出现了新的特征。自鸦片战争之后,中国被迫卷入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的滔滔洪流中,因此,在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交往的过程中,西方文化渗透到中国传统文化体系中。在面对债务纠纷,外来的诉讼文化对中国社会影响逐步加深,新的诉讼法律精神在近现代中国社会萌发。
加上《民事诉讼草案》等法律的颁布,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体系逐步建立。这使得民众更愿意将债务纠纷诉诸于法律途径。民国中后期,民众的诉讼比率明显提升。
当然,因为当时国力薄弱,内地经济相对落后,法律人员缺乏,再加上贫富不均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在解决债务纠纷时,很难产生公平合理的判决。
插图 冯晨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