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无可厚非。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资本市场;保险资金;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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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此众多的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尤其是不断发生“举牌”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是否“合规”的空前反应。
●我国保险业监管机构不能再犹豫,应当采取以下积极措施:第一,严格规范“万能险”产品,彰显其保险功能而弱化其理财优势。第二,严格限定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从严解释保险公司投资控股“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三,明确限制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转让或质押其所持保险公司的股权之一部或全部。第四,严格管束保险公司投资上市公司的行为。
据相关信息显示,在深沪两市上市的133家A股房地产企业中,2015年上半年因保险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入A股而成为前十大股东的房地产企业有25家,占比达到18%。2015年下半年,保险资金“举牌”A股上市公司的次数高达54次,其中以安邦保险、生命人寿、前海人寿等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A股的交易行为最抢眼。
保险资金介入资本市场的景象,使得保险公司成了“钱多、任性”的“野蛮人”代表。保险公司作为财务投资者进入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我国《保险法》第106条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之一,亦为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的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投资行为之一,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此众多的保险资金进入二级市场,尤其是不断发生“举牌”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引起了资本市场对保险资金大规模介入是否“合规”的空前反应。尤其以“宝能系”旗下的前海人寿以数十亿元保险资金“举牌”万科A股票最为引人注目。在法律层面不能不问,我国监管保险公司投资行为的制度是否存在进一步思考和改善的空间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