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司法信任的认知偏移?筵郭星华郑日强对于我国的司法信任状态,我们既不应妄自菲薄,但也不应盲目乐观,只有从事实出发,开展科学、理性的调查研究,才能全面理解当代中国民众的司法信任现状,从而有针对性、有效地建设司法信任。当我们采用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社会经济地位指数这三个社会分层变量对司法信任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被访者的司法信任会呈现出一种所谓的“反梯度信任”(counter-gradient trust),即弱势、低层的群体对司法信任的程度较高,强势、高层的群体对司法信任的程度较低。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在司法信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呈现出“反梯度”的特征,更信任司法的群体是社会分层中处于中下层的群体,也就是说司法信任是一种“下层的信任”。
关键词:认知;司法公信力;偏移;民众;信任程度;群体;中国;司法信任状态;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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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的司法信任状态,我们既不应妄自菲薄,但也不应盲目乐观,只有从事实出发,开展科学、理性的调查研究,才能全面理解当代中国民众的司法信任现状,从而有针对性、有效地建设司法信任。
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问题,即要努力提高社会大众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和服从程度。因为,没有公信力的司法,既没有有效的权威也不可能得到公众的信服。近年来,从中央高层到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例如,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集体学习时提出:“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那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信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呢?我们从舆论与事实两个层面来分析。
舆论方面,司法信任度不高。有法学家认为,我国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公认的事实。司法界也曾表示,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有可能逐步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尤其是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司法贪腐、司法不公的现象,在某些新闻媒体以及一些自媒体的报道以及大量转发下,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出现了一些批评司法公正的现象。在学界、业界以及舆论三股力量的共同作用下,社会对司法信任的认知相对低下,似乎我国的司法信任出现了大问题,非下大力气解决不可。
从社会事实的层面来分析,我国的司法信任较高。我们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主持的2010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以下简称CGSS)所收集的数据来考察司法信任的全国性情况时,发现我国的司法信任程度高。CGSS2010和CGSS2012的数据表明,中国民众整体上对法院和法官有着较高的司法信任感,持信任评价的被访者超过70%,分别为2010年的73.46%和2012年的78.70%。对比海外学者的研究,如王家英等学者基于第四期亚洲民主动态调查(Asian Barometer Survey)数据发现,中国大陆民众的司法信任程度处于较高水平,仅次于新加坡,高于日本和中国香港地区,远高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
综上,一方面是社会的感知,司法信任程度低下;另一方面是全国性的大型社会调查,司法信任程度高企。这种矛盾的现象,我们不妨称之为“司法信任的认知偏移”,即社会认知与社会事实,在对司法公信力的判断上不一致,出现了冲突与矛盾。那么,该如何解释这种认知偏移?笔者认为,浮于社会感知的表面很难得到有说服力的解释;掠影式的数据分析也不能抵达事实的真相。其实,当我们采用分层的视角对CGSS的数据作深入的分析后,就不难窥探到事情的奥秘。
当我们采用受教育程度、个人年收入、社会经济地位指数这三个社会分层变量对司法信任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被访者的司法信任会呈现出一种所谓的“反梯度信任”(counter-gradient trust),即弱势、低层的群体对司法信任的程度较高,强势、高层的群体对司法信任的程度较低。不同社会阶层的民众在司法信任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呈现出“反梯度”的特征,更信任司法的群体是社会分层中处于中下层的群体,也就是说司法信任是一种“下层的信任”。如何理解这一数据分析结果?
我们知道,社会中上层是使用司法资源的主体,也是占据网络话语权的群体,他们通过各种新媒体和自媒体手段,形成所谓的“主流舆论”。他们较低的司法信任度通过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影响司法界、法学界对司法公信力的感知。“司法公信力不足”的认知是基于社会中上层群体的司法信任状态,并不一定反映人数更多的社会中下层的司法信任状态,即民意的主流。司法信任感较高的中下层民众,作为“沉默的多数人”,由于缺乏舆论话语权未能成为“主流舆论”的一部分,从社会整体上看,就产生了所谓的“司法信任的认知偏移”现象。社会分层的视角,是社会学中最重要也是最常用的理论视角,运用这个视角常常能帮助我们拨开迷雾、认识真相。
至此,我们再一次认识到:感知到的未必是事实,主流的舆论未必反映了民意的主流。司法信任是高还是低,不能仅凭官员、法学家的直观感受,也不能孤立地解读社会调查所呈现的数据,还需要看比较的对象以及评价标准,需要看信息来源。对于我国的司法信任状态,我们既不应妄自菲薄,但也不应盲目乐观,只有从事实出发,开展科学、理性的调查研究,才能全面理解当代中国民众的司法信任现状,从而有针对性、有效地建设司法信任。更进一步地说,“认知偏移”现象不仅在司法信任中存在,也有可能存在于其他领域,这是值得我们警惕与深思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社会学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