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网首发 >> 法学
筑牢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宪制基础
2016年02月03日 18: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妍茹 字号

内容摘要:筑牢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宪制基础?筵陈妍茹2015年 10月 31日,由千余个工商、劳工、专业和政治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香港保普选反暴力大联盟,接连三个周六、周日在香港岛、九龙、新界各区近20个地点同时举办《反“占中”一周年图片展》。香港保普选反暴力大联盟发起人林贝聿嘉表示,举办反“占中”一周年图片展的目的是提醒市民勿忘“占中”之害,香港是法治之地,不能做违法的事,不能让香港社会变得不稳定。香港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但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却严重缺失,无法有效防范外部势力介入香港事务或在香港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活动。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法治;港人治港;宪法;政治性组织;国家主权;宪制;一国两制;处置

作者简介:

    2015年10月31日,由千余个工商、劳工、专业和政治团体或个人组成的香港保普选反暴力大联盟,接连三个周六、周日在香港岛、九龙、新界各区近20个地点同时举办《反“占中”一周年图片展》。展示的主要内容为“占中”期间发生的种种乱象及其对香港造成的危害、各界社会人士为反“占中”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和香港警队最终成功清场的过程。香港保普选反暴力大联盟发起人林贝聿嘉表示,举办反“占中”一周年图片展的目的是提醒市民勿忘“占中”之害,香港是法治之地,不能做违法的事,不能让香港社会变得不稳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2014年香港反对派发动的“占中”行动(全称“让爱与和平占领中环”)与香港基本法配套的相关法律不健全,致使境外势力在香港的“反中乱港”活动异常猖獗;以司法为主导的体制让警方在处置此类问题上举步维艰也密切相关。

  “占中”集中暴露了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调整给香港社会带来的巨大经济压力和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抛开香港的经济、社会、民生因素,就法治方面而言:

  少数香港市民对“一国两制”仍缺乏正确认识。自香港回归以来,部分香港市民对“一国两制”的认识一直存在误区,把“两制”与“一国”对立起来。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所作出的有关香港事务的决定和有关2017年香港特区行政长官选举办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香港反对派发起“占中”等所谓“公民抗命”行动,要求收回全国人大的决定,视国家意志为儿戏,充分反映出少数人从内心深处把香港看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而不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是对国家法治权威的公然挑战。

  香港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但与基本法配套的法律却严重缺失,无法有效防范外部势力介入香港事务或在香港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特区政府曾尝试就此立法,但招致反对派强烈抗议并发动2003年“七一”游行,最终被搁置。“法无授权不可为”,香港警方无法禁止和防范处置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无法禁止和防范处置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港从事政治活动及当地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致使部分外部势力在港活动有恃无恐。

  香港现行的司法体制,致使警队的处置工作受到多方掣肘。香港属于判例法系,内地属于成文法系,两地司法体制存在较大差异。2014年国务院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指出,香港法院及司法人员属于“治港者”,应爱国并承担起维护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职责。这遭致大律师公会强烈反对,认为法官只需忠实于法律。但如果法官连自己的国家都不爱,能做出公正的裁决吗?香港警队在处置“占中”过程中,曾先后拘捕多名挑头闹事成员,但无法交律政司起诉、法院审判,最终仍予以释放。这使他们得以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也严重挫伤了警队的积极性。

  应当准确理解、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香港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无论在制度设计上有多么特别,都应尊重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权力不是固有的,而是中央政府授予的。香港回归之前,英皇是香港的最高统治者,直接派遣总督代表英皇统治香港,何谈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是授权法,是中央政府单方面授予香港特区各种权力的法律,“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也是有限度的自治,不是“完全自治”,更不是“剩余权力”。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其宪制地位必须得到足够的尊重和准确的理解。全国人大拥有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基本法的解释权、对特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决定权等宪制权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代表的是国家意志,是不可以对抗的。同时,必须健全《香港基本法》的配套法律。《香港基本法》具有宪法性质,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其贯彻落实必须通过本地立法具体化。特别是要适时启动《香港基本法》第23条,为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介入香港事务或在香港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提供法律武器。

  香港在回归祖国之前,社会精英大多从小接受西式教育,西方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影响根深蒂固。如何进一步在香港加强国民教育,逐步增强国家观念,增进与祖国的感情进而实现人心的真正回归是需要深入探讨的话题。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韩卓吾)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