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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家事纠纷能靠“公共评理”吗
2016年08月23日 10:05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蒋晓伟 字号

内容摘要:亲情关系既是坚强的,也是脆弱的。过多的司法参与人参与诉讼,过度的司法调解意见提供给法院,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裁判和调解,而且可能增加司法成本,损害法官权威,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纠纷;亲情关系;民间调解;家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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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情关系既是坚强的,也是脆弱的。坚强表现在亲人间危难时刻的不离不弃,脆弱表现在亲情关系被外来因素加入后,往往再难以纯洁与完美。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能够自行解决的矛盾,尽量应该自行解决,而不要一味依赖公权力。公权力即使需要依法介入,也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冷静期,以便双方自我调适,维系亲情关系

  日前,北京二中院启动“三师一团”模式,借助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等专业型人员的优势,以及“百姓评理团”的大众力量,以不同方式参与部分家事案件的审理,以期破解复杂的家事纠纷这一难题。

  卢梭说过,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亲情是家庭关系的基石。亲情是什么?它是手足之情、包容之情、互助之情。由此生成的亲情关系,会衍生形成家庭伦理和秩序。没有家庭的亲情关系,再好的伦理和秩序都很难维系家庭的和睦、安定。所以,家庭关系中的绝大部分,并不依靠法律和伦理去调整,而是依靠亲情关系。

  日常生活中,父子之间、母女之间难免顶嘴吵架,甚至会有矛盾纠纷。这些不开心、这些家事矛盾,往往不需要解释,不需要调解,更不需要诉讼。经验表明,依靠亲情关系调整的家庭关系是和睦的、理性的,能够达到父慈子孝的天伦之乐境界。

  不过,亲情关系既是坚强的,也是脆弱的。坚强表现在亲人间危难时刻的不离不弃,脆弱表现在亲情关系被外来因素加入后,往往再难以纯洁与完美。司法调解中的“三师一团”,通过评理、讲理能够化解一部分家事矛盾和家事纠纷,但很难对纠纷家庭的亲情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它们在评理、讲理过程中,会揭开矛盾双方的“伤疤”,触碰到双方的隐私,有时甚至会引发抗辩。这难免会影响亲情; 而亲情一旦遭到损伤,是很难恢复和补救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家事矛盾和家事纠纷的解决,尽量不要进入司法程序,不管是司法裁判程序,还是司法调解程序。夫妻和家庭成员之间能够自行解决的矛盾,尽量应该自行解决,而不要一味依赖公权力。公权力即使需要依法介入,也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冷静期,以便双方自我调适,维系亲情关系。

  较之于司法裁判或司法调解,最原始的解决纠纷方式——民间调解,也许更为有效。民间调解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制度。在我国,民间调解有其历史渊源。《唐律》规定,乡里讼事“先由里正坊正调解之”; 宋代法律规定,“地方官应当以职务教化为先,刑罚为后,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息教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元朝《至元新格》提出,“诸论诉婚姻、家财、田宅、债务,若不系违法重事,并听社长以理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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