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完善国家反腐败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关键词:人大;反腐败;公职;体制改革;监察机关;监督权;权力;监察委员会;国家机关;刑事案件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6年12月,作为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首先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此次体制改革有两大亮点:一是成立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二是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统一转隶监察委员会。这就实现了监察机关的提位、扩权。笔者认为,这一改革举措的意义在于,完善了我国反腐败体制,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还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大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将宪法规定的侦查、检察、审判分权制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首先,完善国家反腐败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明确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王岐山同志在北京、山西、浙江调研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进一步强调:“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监察体制改革的任务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要“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就是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意义在于,健全国家反腐败机构,完善国家反腐败体制,实现对所有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监察机关设置于政府内部,隶属于行政系统,主要履行行政监察的职能,并且是同体监督,很难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具体而言,它无法做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对行政领域之外的公权力的行使存在着监察漏洞;它容易因行政利益的自我保护而削弱了监察力度,更无法做到对各级行政领导行使监察权。因此,这样的国家监察体制是不完善的,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要求。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了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的监察委员会,将其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样,监察机关的地位提高了,监察面也由行政部门扩大为所有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进而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有助于反腐败斗争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其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人大的监督权落到实处。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唯一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在实际运行中,人民代表大会把实体性执行性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国家机关,其本身只保留程序性决定性的权力。比如,行政权委托给了人民政府,检察权委托给了人民检察院,审判权委托给了人民法院,“一府两院”具体实施人大委托授权的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或重要问题必须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通过。人大不仅拥有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且拥有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权。其中,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都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施行,而监督权则必须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由专责机关来执行,但我国仅制定有相应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并未明确设立履行监督权的专责机关。实践证明,人大监督权的实施,必须有一个专责监督机关。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专责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客观上填补了人大专责监督机关的空白,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助于把人大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