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战略思想主要源于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理念,而邓小平的党法关系思想理念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二、邓小平党法关系思想的核心观点在处理党与法关系的问题上,邓小平从来都不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恰恰相反,邓小平认为,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具有内在一致性和辩证统一性,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自身又要以身作则,遵循法律法规.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邓小平;坚持;中国共产党;法律;党法关系思想;党规;社会主义法治;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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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关于党与法关系问题的思想是其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地位。然而,有些人却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将“依宪执政”直接简称为“宪政”,鼓吹要尽快实行西方宪政或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其实质是否定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战略思想主要源于邓小平的法治思想理念,而邓小平的党法关系思想理念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这与西方的宪政有本质差异。当下,深入探讨和研究邓小平的党法关系思想,对于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探索关于党与法关系问题十分必要
在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时刻,如何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思考与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新形势下,探索和研究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问题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了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和苏联亡党亡国的覆辙,确保我国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
没有妥善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是造成“文化大革命”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文化大革命”前,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以党代法普遍存在。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曾经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党内“左”的思想愈来愈严重,个人崇拜愈演愈烈,坚持党的领导逐渐演变为坚持个别党员干部领导的人治现象。而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这种演变将会不是一种偶然的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的传统历史就是人治的历史,人治比法治的传统更深,影响更远。
从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历程来看,始终贯穿人治现象,成为我国封建社会较为突出的特征。人治现象起源于我国儒家传统文化中的“为政在人”等思想,虽然人治与孔子所强调的“仁政”“德治”思想具有本质差别,但是带有浓厚的封建性和阶级性的“德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被统治者利用并衍化成为“人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探索并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制体系,使得人治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脱胎于封建专制的社会主义中国一时难以摆脱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缺乏孕育法治思想的环境和土壤。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可以说是把人治现象发展到了畸形状态。邓小平指出:“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这就导致已有的法律形同虚设,法制的权威性遭到严重践踏,极大地危害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政治民主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避免重蹈“文化大革命”的覆辙,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我们必须积极探索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问题。
2.避免重蹈苏联亡党亡国的覆辙
“文革”结束之后,我们党深刻反思了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逐步认识到法治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中的重要作用。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日渐完善,各项事业的发展先后实现了有法可依,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普遍提高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梦想展现出了光明的前景。如何处理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讲法治是否就是取消党的领导地位呢?这一深层问题成为我们应该认真探讨的新问题。这个问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到国家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进而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深刻总结苏联解体的教训,避免重蹈苏联亡党亡国的覆辙。
总结苏共亡党、苏联解体的教训,在所谓的“改革”中放弃党的领导地位是最根本的原因。尤其是放弃党的领导地位竟然是在时任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的推动下,通过修改宪法来实现的,令人感到震惊。苏联在宪法中取消了党的领导地位,并通过出台《新闻出版法》《私有化法》等法律倡导“新闻自由”、国企私有化,其实质就是效仿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并以此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与多党制,彻底颠覆了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苏联在法治“改革”中的颠覆性错误使其不可避免地走上亡党亡国的道路。
西方宪政思想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发展方向构成严重挑战。我们必须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经验与教训,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
研究关于党与法关系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邓小平作为“文化大革命”的亲历者、苏联亡党亡国的见证者,深刻认识到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极端重要性。围绕这一重大理论问题,邓小平开创性地提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重要思想,为我们正确处理党与法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开辟了全面发展的新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