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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论、本体论和世界观:“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辩证法
2017年02月21日 08:43 来源:《哲学研究》 作者:孙正聿 字号

内容摘要:什么是哲学意义的存在论、本体论和世界观?哲学意义的存在论、本体论和世界观与辩证法是何关系?本文试图以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聚焦点,澄清三者的内涵,厘清三者的关系,进而阐释这三者与辩证法的内在关联。一、存在论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存在论如果我们承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就不能不首先关切什么是哲学意义上的“思维”和“存在”。二、本体论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本体论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中,思维的能动性,不仅在于它不断地构成关于“在者”的规定性,而且在于它总是追究“在者”何以存在的根据,总是指向“此在”何以存在的根据。

关键词:思维;存在;本体论;辩证法;关系问题;世界观;图景;哲学意义;观念;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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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哲学意义的存在论、本体论和世界观?哲学意义的存在论、本体论和世界观与辩证法是何关系?本文试图以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聚焦点,澄清三者的内涵,厘清三者的关系,进而阐释这三者与辩证法的内在关联。  

  一、存在论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存在论

  如果我们承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就不能不首先关切什么是哲学意义上的“思维”和“存在”。对“思维”和“存在”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理解;或者反过来说,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理解,直接地取决于对“思维”和“存在”的理解。

  1.“存在”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存在”,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上看,是一个最具矛盾性的概念:它的外延是最宽泛的——一切皆在;它的内涵又是最稀薄的—— 一切皆无。外延最宽泛而内涵又最稀薄、一切皆在而又一切皆无的“存在”,被黑格尔解说为“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黑格尔,第190页)这种“最原始的无规定性”,显然不是对“存在”本身而言的,而只能是对“思维”而言的,因此,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开端,用三个“纯”字来解释作为“最原始的无规定性”的“存在”:“纯有”“纯无”和“纯思”。探索哲学意义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不能不首先反思“纯思”对“纯在”的关系。

  “存在”作为“一切皆在”,就是“纯有”——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纯粹的“有”;“存在”作为“一切皆无”,就是“纯无”——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纯粹的“无”;“存在”作为“一切皆在”和“一切皆无”的“纯有”和“纯无”,就是“纯思”——“先于一切确立性之直接性”的纯粹的“思”。因此,“最原始的无确定性”的“思维”和“存在”,具有自在的“同一性”——“纯有”就是“纯思”,“纯思”就是“纯有”。

  黑格尔在《逻辑学》的“开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首先揭示为“纯思”与“纯有”的关系问题,这决不是唯心主义的“臆想”,而是哲学思维的理论自觉,也就是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理论自觉。这种理论自觉,在“开端”的意义上,也就是在黑格尔所说的“最原始的无确定性”的意义上,不仅揭示了人类认识史和个体认识史的“开端”,而且揭示了“思维”的能动性的“开端”,从而为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奠定了“先于一切确定性之直接性”的哲学基础。

  作为“最原始的无确定性”,与“纯思”相对待的“纯有”和“纯无”,“纯有”就是“纯无”,“纯无”就是“纯有”,这里的“思”与“在”、“有”与“无”,是“直接同一”的。然而,“思”与“在”、“有”与“无”,这本身不就是“有区别”、“非同一”的吗?因此,在“纯存在”的意义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就构成了一种根本性的矛盾:应该有区别,实际无区别。这个根本性的矛盾,既揭示了人类认识史和个体认识史的“开端”,又揭示了思维的能动性的“开端”,也揭示了作为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开端”。这个“开端”,就是“存在论”的“辩证法”或“辩证法”的“存在论”。

  作为人类认识史的开端,“纯存在”所体现的乃是人类思维从无到有(即从动物的意识到人类的思维)的演变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人类思维处于萌芽的、潜在的状态。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极其贫乏的,但同时又包含了人类认识运动的所有矛盾的胚芽,所以,以“纯存在”为开端,就是以人类思维的萌芽状态为开端。

  作为个体认识史的开端,“纯存在”所体现的乃是个体天赋的思维能力在其未进行具体的认识活动之前的潜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体的思维能力作为天赋的生理—心理机能,只是一种单纯的、没有表现出来的认识能力。它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是极其贫乏的,但是,这种天赋的能力却是其后来的丰富多彩的认识活动的基础。所以,以“纯存在”为开端,又是以个体天赋的思维能力为开端。

  “纯存在”所包含的有与无的直接同一,正是萌芽状态的人类思维和潜在状态的个体思维的逻辑表现。在这种状态下,人类已经萌发了区别于动物的思维能力,个体已经在类的遗传中具有了天赋的思维能力,所以说它是“有”;但是,人类形成过程中的思维还没有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个体在遗传中获得的思维能力还没有通过具体的认识活动而显示其现实性,所以又说它是“无”。亦此亦彼,既有又无,这就是“纯存在”这个范畴所表现的人类认识和个体认识的萌芽或潜在状态的本质特征,它蕴含着“思维和存在”的全部“关系问题”的“胚芽”。

  2.“在者”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作为“纯有”“纯无”“纯思”的“纯存在”,只是黑格尔所说的“思维”和“存在”的“最原始的无确定性”,也就是没有任何“规定性”和“区别性”的“存在”。对此,黑格尔指出,“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煞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黑格尔,第194页)“所有特定的东西”,都是具有“规定性”和“区别性”的存在,也就是“规定”自己而又“区别”于他者的存在。这就是“在者”。

  “存在”被区分为“纯在”(无规定性的存在)与“在者”(有规定性的存在),由此就构成了“思维和存在”的双重关系:一是“思维”与“纯在”的关系,一是“思维”与“在者”的关系。因此,理解“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需要诉诸“思维”与“存在”的双重关系,既不能以“思维”与“纯在”的关系取代“思维”与“在者”的关系,也不能以“思维”与“在者”的关系取代“思维”与“纯在”的关系。“纯在”是“思维”对全部规定性的存在即“在者”的最高抽象。在这种最高抽象中,“在者”被“蒸发”掉了全部的规定性,变成了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纯粹的存在”。思维以这种“纯在”为出发点去把握全部的“在者”,具有双重的重大意义:其一是显示了“思维”的最具根本性的“能动性”——在思维中构成全部的具有规定性的“在者”或构成“在者”的全部规定性;其二是显示了“思维”的最具根本性的“现实性”——思维以概念及其逻辑运动展现“在者”及其运动的逻辑。对于这种最高的抽象,马克思作出自己的唯物主义解释:“在抽象的最后阶段,一切事物都成为逻辑范畴”,“正如我们通过抽象把一切事物变成逻辑范畴一样,我们只要抽出各种各样的运动的一切特征,就可得到抽象形态的运动,纯粹形式上的运动,运动的纯粹逻辑公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5-106页)因此,“范畴逻辑运动的根据,就在于它是现实的事物运动的抽象,是以逻辑公式表现出来的事物运动”。(同上,第108页)黑格尔“颠倒”了这个关系,把范畴的逻辑运动引向了“神秘主义”;但是,黑格尔所揭示的“思维”与“纯在”的关系,可以启发我们重新理解“思维”把握和展现“存在”的双重特性:“能动性”和“现实性”。

  在“思维”对“存在”的关系中,一切有规定性的存在即“在者”,并不是“自在”的存在,而是“自为”的存在,即被思维赋予内涵(规定性)的存在,即“概念”“范畴”的存在。因此,“思维和存在的关系”意义上的“思维”对“存在”的关系,就是“思维”对“概念”的关系,就是“思维运动”与“概念运动”的关系。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在摘录黑格尔关于“理解运动,就是用概念的形式来表述运动的本质”之后,进而作出这样的论断:“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在概念的逻辑中表达它。”(列宁,第281页)对此,列宁又引证黑格尔的话说,“从来造成困难的总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上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分隔开来考察”。(同上,第285页)因此,列宁在“辩证法是什么”的标题下作出如下的论断:“概念之间的对立面的同一。”(同上,第210页)列宁还特别强调地指出,概念、范畴并不是认识的“工具”,而是人类认识的“阶梯”和“支撑点”。正是在概念、范畴的辩证发展中,才实现了“思维和存在”的历史性的统一。这表明,列宁不仅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上理解“存在”,也不仅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上理解把握“存在”的“概念”,而且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上实现了“辩证法”与“存在论”的统一。在黑格尔、马克思和列宁的意义上,“存在论”就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的辩证法。离开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反思,就构不成哲学意义的“存在论”。

  3.“此在”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对“存在”的分析表明,思维所把握的“存在”具有双重含义:一是赋予规定性的存在,它就是“在者”;二是没有规定性的存在,这就是“纯在”。前者构成思想的内容,后者则是作为“纯思”的抽象力。然而,无论是构成思想内容的“在者”,还是作为“纯思”的“纯在”,都意味着有一个特殊的“存在”:意识到存在的存在——具有自我意识的存在,向存在发问的存在。借用海德格尔的说法,这就是“此在”。

  海德格尔提出,如果我们要探寻“存在”,就必须首先向自己发问:“我们应当在哪种存在者身上破解存在的意义?我们应当把哪种存在者作为出发点,好让存在开展出来?出发点是随意的吗?抑或在拟定存在问题的时候,某种确定的存在者就具有优先地位?这种作为范本的存在者是什么?它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优先地位?”(海德格尔,1987年,第9页)对这个问题,海德格尔的回答是:“观看、领会和理解、选择、通达,这些活动都是发问的构成部分,所以它们本身就是某种特定的存在者的存在样式,也就是我们这些发问者本身向来所是的那种存在者的存在样式。因此,彻底解答存在问题就等于说:就某种存在者——即发问的存在者——的存在,使这种存在者透彻可见。……这种存在者,就是我们自己向来所是的存在者,就是除了其它存在的可能性外还能够发问存在的存在者,我们用此在这个术语来称呼这种存在者。”(海德格尔,1987年,第9-10页)海德格尔的设问与回答表明,他所规定的在存在论上具有优先地位的“此在”,就是意识到自身存在的存在,也就是人的存在。

  “此在”不是某个个体的存在,而是“类”的存在。在论述“我”的时候,黑格尔说:“就思维被认作主体而言,便是能思者,存在着的能思的主体的简称就叫作我。”(黑格尔,第68页)对于作为主体的“我”,黑格尔又进一步提出,“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通的东西”。(同上,第81页)这就是说,“我”作为独立的个体的存在,“我”就是我自己;“我”作为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我”是个别与普遍的对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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