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在传统义务教育供给模式和国家“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的引导下,政府成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公办学校成为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生产主体。
关键词: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公共产品
作者简介:
原标题: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模式创新研究
作者简介:石宏伟(1966-),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刚(1992-),江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在传统义务教育供给模式和国家“两为主、两纳入”政策的引导下,政府成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公办学校成为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生产主体。然而,受制于流入地政府财力、教育资源承载力差异以及教师编制限制,使每一位随迁子女均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因此,必须在坚持政府供给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供给潜力,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提供、生产、管理、评估等供给环节引入不同的供给主体,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作供给的新模式,保障每一位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关 键 词:农民工 随迁子女 义务教育 公共产品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及对策研究”(项目号:16BSH007)、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新常态下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影响因素与保障机制研究”(项目号:16AJL006)的阶段性成果。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深入推进,进城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民工日益增多,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农民工总量已达27747万人。自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的农民工流动即已从个人迁徙阶段过渡到家庭迁徙阶段,由此催生了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特殊概念。《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农民工随迁子女共1367.10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1013.56万人,在初中就读353.54万人。数量庞大的随迁子女对流入地的教育资源承载力带来了严峻挑战,而随着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未来城市义务教育体系又增加了新的供给预期。我国曾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下,政府是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由此形成了义务教育政府单一供给模式。在这一传统供给模式下,政府集义务教育管办评角色于一身,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提供、生产、管理、评估之间关系模糊。随着国家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两为主、两纳入”政策体系的形成,政府成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的责任主体,公办学校成为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生产主体,由此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力和资源配置压力,政府供给亦面临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的困境。因此,必须打破传统供给模式的思维束缚和政策制度藩篱,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充分挖掘和释放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的供给潜力,在生产、管理、评估等供给环节引入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构建政府宏观主导、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有效参与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协作供给新模式。
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理论内涵与分析框架
义务教育供给模式是指国家提供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各种方式的总和,而供给模式的本质区别即在于供给主体的不同选择。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基于对现实世界公共产品供给既有经验的深入体察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该理论在区分公共服务的“提供”与“生产”的基础上,认为“作为提供一项公共服务的政治单位的组织不必一定生产该项服务。一个地方性的提供单位能够组织其自己的生产单位,比如建立一个地方政府的机构,但它也能够从额外的生产者那里购买服务,或者加入其他提供单位所组织的共同服务的安排中去”①。这一理论的核心要义即是主张采用分级别、分层次、分阶段的多样性制度设置,加强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协同共治。②纵观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问题的既有研究成果,所涉学科与借助的理论工具、研究主题与研究视角皆十分多样,但绝大多数研究皆聚焦于教育公平的内涵探讨,满足于对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不公平状况的经验描摹、数据堆砌和个案陈述,缺乏宏观研究视野和深度理论分析,既有研究成果中亦鲜有从供给主体选择视角切入分析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问题。因而,本文拟实现的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模式创新即是在理性审视传统供给模式弊端以及区分义务教育服务“提供”与“生产”的前提下,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等协作方式,分别在生产、管理与评估环节引入市场供给机制和社会供给机制,构筑政府主导、市场补充、社会参与的多元协作供给模式,以义务教育供给模式创新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平等受教育权。
本文拟在厘清既定约束条件、供给主体、供给过程及要件、价值目标的内在逻辑联系的基础上构建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政府-市场-社会协作供给的分析框架,即供给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供给过程及要件的满足程度,供给过程及要件是否满足则取决于供给主体的选择,而供给主体的选择则必须考虑既定约束条件,供给主体的不同选择是通过影响供给过程及要件来决定供给的价值目标的。就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而言,包括制度安排、资源禀赋条件、产品属性及消费群体特征在内的既定约束条件决定了在供给主体的选择上不能忽视政府主体在满足供给过程及要件上的局限性,同时也不应忽视包括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内的非政府机制在满足供给过程部分要件上的可行性。因而,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固守传统的供给方式,而在于合理确定不同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以及协作方式,即通过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在提供、生产、管理、评估等供给环节分别引入政府、市场、社会等不同组合方式的供给主体,从而由政府单一供给转变为政府-市场-社会协作供给,以有效满足供给过程及要件,进而实现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价值目标。
传统模式的现实困境: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的问题与成因
(一)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供给存在的问题
1.政府供给总量不足与结构性矛盾突出
(1)政府供给总量不足。一方面,公办学校数量少,难以满足庞大的随迁子女群体的入学需求。据调查,在入学意愿上,有69.4%的农民工希望子女进入公办学校学习。③而长期以来各地的义务教育资源布局的主要依据是本地户籍学龄人口规模,大量随迁子女涌入给各地的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带来了沉重压力,流入地公办学校规模难以满足数量庞大的随迁子女入读需求。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约有400万随迁子女未能进入公办学校就读,占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总数的20%,某些城市这一比例甚至达到40%。④另一方面,公办学校入学门槛高。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紧张的背景下,各地为了抑制外来人口的入学预期不断提高入学门槛、设置重重条件,要求随迁子女家庭提交种类繁多且不易办理的证明材料,并且潜在条件所要求的证明材料更多也更难办理。以北京为例,非京籍的适龄儿童少年若要在京接受义务教育必须提交就业证明、居住证明、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材料,“五证”齐全方可联系住地所属区县教委确定的学校就读,但实际上则是“证明嵌套着证明”,完全办理好“五证”要耗费极大的人力和物力且困难重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