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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十年内无需国有股权变现填补养老金缺口
2017年11月30日 16:06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17年第45期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转,国有资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顺序应该是首先国资收益,其次是股权分红,最后才是减持变现。

关键词:养老金缺口;国有股权;社保基金;养老保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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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内无需变现填补养老金缺口”

  ——专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良初

  “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转,国有资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顺序应该是首先国资收益,其次是股权分红,最后才是减持变现。”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贺斌

  “养老保险是人民美好生活的一个向往,如果养老保险收支运行不下去,美好生活肯定成为了泡影。”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杨良初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按照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目标,我国全面实现现代化进程的时点和人口老龄化高峰几乎同步,因此,刚出台的《方案》是着眼长远,为推进现代化扫除障碍的一个重大的民生措施。”

  近年来,杨良初多次参加国家部委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监管、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可持续养老保险财政条件等课题研究。杨良初认为,下一步,应改革养老保障体系,建立养老保障“三支柱”体制,实现养老保障的持续性发展。

  股权变现是国有股权划转的难点

  中国新闻周刊:实际上,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的设想由来已久,早在2001年,国务院就出台过相关方案,为什么直到现在才开始实行?

  杨良初:2000年,我曾参与过国务院体改办的一个课题,《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请当时中国人保精算部的主任测算了全国城镇国有企业的养老债务,共有5个口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大约是5万亿~11万亿元的规模,当时课题组就提出了用国有资本弥补隐性债务的设想。

  2001年6月,国务院出台《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要用国有资本来筹集社保资金。方案出台后,对资本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因此,这一政策不得不中断。

  实际上,我们讲用国有股权弥补社保基金,主要是弥补基本养老保险。因为其他保险都是现收现付的,假如说当年出现了赤字,当年就要想办法弥补,只有养老保险需要有一定的储备积累,否则当人口老龄化到来,政府财政的负担会加重。

  这些年,理论界一直在提“国有资本补充社保基金”。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四部门又出台了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划转10%的国有股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

  真正的契机就是两年前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我们算了一笔账,当年大概就要动用5千亿元财政资金,相当我们当年财政支出的5%,而每年的财政支出都已经分配好,如果让财政一家拿,肯定会对财政支出结构造成巨大冲击,势必影响其他基本支出。所以当时就提出财政和国资委各拿2500亿元的思路。在这个背景下,国有资本补充社保基金的想法再次被提上议程。

  中国新闻周刊:在这一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杨良初:最大的难点就是变现的问题。因为2001年出台的政策就因为直接要求国有股减持,影响了股市的平稳和股民的收益。因此,这一次方案提出了3年禁售期的要求,未来一旦真正需要动到股权,必须要谨慎,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尽量减少对股市流通的影响。

  但目前中国的社保基金账户总体有结余,主要还是通过股权分红的形式来补充社保基金,还没有到股权变现的地步,我认为,至少10年内不需要变现来弥补社保基金。

  还有一个阻力来自企业,经营了这么多年,突然要划走一部分股权,积极性会受到一定影响,这也是一个需要协调的过程。

  因此,这些年,尽管政府部门和理论界都在呼吁,但一直进展缓慢。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也有一部分国有资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效果如何?

  杨良初:上缴国资收益是从2004年开始的,国企分五档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解决民生和再投资的问题,真正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微乎其微。而这次对国有股权的划拨,也就是把原来国资委掌握的股权划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和地方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财务投资,实现增值,专项用于补充社保基金。

  以前动用的是增量,而现在动用的是存量,规模更大,力度更强。

  我认为,要实现社保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转,国有资本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的顺序应该是首先国资收益,其次是股权分红,最后才是减持变现。

  人口老龄化高峰或将在2050年爆发

  中国新闻周刊:按照这次方案,划转范围和划转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杨良初:实际上,只有三类企业不用划转,包括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企业,这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公益类企业和文化企业本身收益就很低,而且主要依赖财政投资,如果划转,还需要再增加财政投入,失去了划转的意义。而且,这些企业本身履行了一定的公共职能,如果划走资产,就会影响公共职能的履行。

  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承接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拿走这类企业资产,肯定会影响国家的产业转型升级,以及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因此,没将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正是和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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