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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教育立法仍有三关要“闯”
2016年01月05日 08:4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周洪宇 字号

内容摘要: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没有教育立法,教育治理现代化和教育治理能力的提高就是一句空话。为此,需要继续创新立法方式,加快教育立法进度。

关键词:立法;教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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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立法仍有三关要“闯”

 

  教育立法是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基本前提,没有教育立法,教育治理现代化和教育治理能力的提高就是一句空话。

  根据我的观察,教育立法工作,目前问题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体制;二是立法机制;三是立法方式。

  创新教育立法体制,避免部门利益化

  现有教育立法体制,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如教育部等)牵头立法,开展立法调研、起草初稿,先在教育部部门内部征求意见,意见达成一致后,上教育部部务会,通过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其立法规划和计划,排出时间表,再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乃至社会各界意见。如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一致,才能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如国务院常务会议无异议得到通过,才能提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多次审议直至通过。

  这在相当长历史时期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注重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今天,亟须创新和突破。原有《立法法》其实已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或全国人大常委十人以上联名,可提出立法议案,但这过去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施,仍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国务院及其部委立法。今后为加快立法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委会应该更加主动地提出立法议案,把立法权更好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这有什么好处呢?很明显,它有助于避免部门立法利益化,确保改革和发展不走样。同时,地方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相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依据《立法法》新精神,加大主导制定地方立法(包括教育立法)的力度,积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需要的教育法律,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而且,新《立法法》也授予地方设区的较大的市,具有部分立法权,以弥补中央和省一级教育立法的不足。

  健全教育立法机制,减少中间“肠梗阻”

  如前所述,一般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立法,起草初稿,部门部务会通过后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再进行安排。但如果国务院法制办正巧此时工作任务很重,忙不过来,就安排不了,很可能会把这部教育法律“摆一摆”,等有时间了再排上去,那么原来部委已经提交上来的相关法律实际上就无形中停止进展了。对这种情形,有的同志很形象地说道,“相当于这个时候飞机场的跑道上已经有不少飞机正等待起飞的指令,但是此时塔台指挥部没有发出起飞的指令,所以你这个飞机还是不能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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