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3名高考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入学,不久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 ,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办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关键词:新疆;学生;高考移民;学籍;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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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高考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加高考并分别被多所高校录取入学,不久被相关部门查实属于“高考移民”,并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其中8名学生将新疆招办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分别作出行政诉讼判决,均驳回上述学生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李泽(化名)等13名考生在新疆参加高考。同年9月,13人被新疆区内外高校录取。2015年7月3日,新疆招办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显示其使用虚假户籍信息参加高考,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年9月6日,新疆招办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李泽等13名考生的录取资格。
2015年11月,李泽等8名考生向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户籍迁入程序合法,要求撤销新疆招办《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3日、12月3日、29日3次开庭审理此案。
举报查出多名“高考移民”
2014年11月,新疆招办接到举报,着手对包括李泽在内的13名“高考移民”考生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新疆吐鲁番公安机关、吐鲁番纪委等部门查明,原告等考生的户籍在迁入新疆时,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有关公职人员违规办理迁入手续”的情形。其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公安厅和新疆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赴吐鲁番地区实地调查,也得出了相同结论。新疆招办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先后下发《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取消上述13名高考学生的录取资格。
在庭审中,新疆招办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范、合法,在作出取消原告录取资格前,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通过原告所在学校送达了告知书和处理决定,并建议原告所在学校取消原告的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