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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将无任何法律效力 中国为何不接受
2016年06月23日 07:5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侯丽军 字号

内容摘要:相关国际法、国际问题专家表示,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项均没有管辖权,其执意接受菲方主张、推进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均属随意扩权和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键词:仲裁;南海;法律效力;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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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仲裁案裁决将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侯丽军)相关国际法、国际问题专家表示,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所有仲裁事项均没有管辖权,其执意接受菲方主张、推进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均属随意扩权和越权,不具有法律效力。

  专家指出,菲律宾所提事项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调整范围,仲裁庭对此不具有管辖权,更没有资格作出裁决。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首席专家、(世界)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易显河指出,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域主权问题和中菲海洋划界问题。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公约》的解释或适用范围内,不受仲裁庭管辖。有关海洋权益来源问题和岛礁性质问题在南海特定地理框架下,明显对中菲海洋划界产生影响,因此涉及划界问题,而涉及《公约》划界条款的解释或适用问题已被中国2006年的声明排除,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明确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类似声明共有约30个国家作出过,除中国外,还包括英、法、俄等其他3个已加入《公约》的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这些声明是《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缔约国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仲裁庭却对事实真相置若罔闻,执意接受菲方无理主张,强行推进仲裁程序,属随意扩权和越权。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战略研究室副主任薛力指出,仲裁庭没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而是曲解《公约》的规定以迎合菲方主张,有损其作为第三方的公正性。

  中山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张祖兴表示,《公约》第298条允许当事国将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争端排除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因此,在实体审理阶段仲裁庭不可避免地要对《公约》298条中有关“历史性所有权”的规定进行解释。但是,无论在海洋法还是在一般国际法框架下,“历史性权利或所有权”等术语都没有确定的含义,解释这类规定超出仲裁庭的管辖权。

  张祖兴认为,从更深层次上看,“历史性权利主张”相关问题属于高度政治性质而非法律性质的问题,适于通过政治解决的方法加以解决。这类问题涉及国家的多个重大利益,没有明确的可适用的法律。

  同时,中菲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和两国均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确认了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构成了《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协议”,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

  专家指出,中菲两国各项双边文件以及《宣言》的相关规定相辅相成,构成中菲两国之间有拘束力的协议。菲律宾单方面提请仲裁,违背自己的承诺,是背信弃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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