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2014年11月6日施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财产;执行;法律权威;案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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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1月6日施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运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成立了课题组,对近三年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5年1月至2017年10月生效的1328件刑事案件中,涉财产执行1025件,占案件总数的77.2%,追缴、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案件347件;附带民事赔偿案件45件;涉财产刑案件980件;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案件105件。判令继续追缴、责令退赔或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共计347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90件,占比25.9%。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退赔、缴纳案件386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案件中,侦查阶段717件、审查起诉阶段0件、审判阶段1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30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9件。移送执行案件145件,占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的14%。移送案件95.2%为涉财产刑案件,占生效涉财产刑案件的13.5%,移送执行案件执结率为80%。在执行阶段,申请财产刑减免的案件0件。
二、存在问题
1.涉财产事实认定不清。部分裁判中非法所得流向、被告人财产状况等事实表述不具体。
2.法律规定不明确。侵财型、经营型、涉税型案件中,共同犯罪人之间违法所得追缴、退赔责任分配等问题缺乏具体法律规定,裁判文书中一般也未明确表述,致执行存在模糊地带。
3.相关概念表述缺乏规范。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三种法律后果,裁判文书表述不统一、不规范,对执行部门造成困扰,给执行环节带来隐患。
4.各环节支持力度不足。侦查阶段财产调查案件比例不高,审查起诉财产调查几近停滞,审理阶段主动赔偿或预交财产刑保证金比例不高。庭审对财产问题调查不清,不能为执行提供有效支持。
5.各类案件执行比例失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比例高,财产刑、继续追缴和责令退赔案件占比低。
6.财产刑减免程序适用不足。大量财产刑案件因履行能力欠缺无法执行,又不能得到减免,持续空转。
三、相关建议
1.强化刑事裁判认定的规范和统一。一是事实认定的精确化。侵财案件违法所得认定中,特定财产的性质需由被告人负举证责任,不能严格证明的,应为非法所得。在经营类、涉税类案件中,犯罪数额难以精确,可确定最低数额,作为执行依据。二是涉财产裁判责任认定的规范化。追缴的表述为“扣押在案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退赔的表述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对追缴、退赔共存的表述为“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追缴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裁判需对追缴、退赔、返还财产的数额、名称明确,财产价值待评估的可表述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退赔”。三是退赔、追缴责任分配的合理化。退赔以优先保护被害人的原则,共犯间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议对共犯责任进行内部划分,主犯对非法所得流向负主要举证责任,并赋予犯罪人另行提起比例划分诉讼的权利。共同追缴责任,对介入程度较轻的可参考比例性、效用性原则,适度认定执行比例。
2.强化涉财产部分调查、审理程序的严格落实。一是财产调查的侦查侧重。对有被害人犯罪或者被告人追缴数额较大的,应以侦查需要为条件对其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机关需负起调查职责,对违法所得、财产状况等充分举证,公诉机关承担起监督责任。二是审判程序的设置。设立相应程序对赃款追缴及案外人员是善意取得、合法财产的共有、抵押等问题进行充分调查。相关问题的证明,被告人负有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认定有悔罪态度而从轻处罚。对有大额财产执行责任,拒不交代赃款流向和经济状况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三是法院调查权的合理行使。《规定》赋予刑事审判部门的调查权,具有核实权和保全措施两种性质。应从宽把握“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标准,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案件,一般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规定》赋予社区矫正部门的调查权,建议再予明晰,否则其行使存在实践障碍。
3.强化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的衔接和完善。在案件生效后,规定时间移送执行部门,并及时告知被害人。强化对移送比例、流程、环节的监督,规范移送、立案程序,强化问责。针对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执行部门设立专业团队,集中力量执行,维护法律权威。对符合条件的财产刑案件,通过刑事程序予以减免,缓解执行压力。鉴于目前财产刑减免条件标准较高的问题,建议对财产刑设置与主刑一致的减刑程序,以便于罪犯矫正,宣告刑的公平性与执行刑的实效性的矛盾化解。强化法治宣传,着重强调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并行等理念,破除“以刑代罚、关了不罚”的认知误区,强化被告人自动履行意识和执行预期。
(课题组成员:殷一村 徐丽娟 周凌云 王行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