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学 >> 热点热议
履行国际公约义务 和平开发利用深海资源
2016年02月27日 00: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关键词:义务;国际公约;深海资源;开发;全国人大常委会

作者简介:

  人民日报北京2月26日电 (记者张璁)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该法的立法背景,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上世纪60年代由于全球原材料价格上涨,各国开始重视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为了避免出现蓝色圈地运动,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促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公约明确规定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任何国家、组织、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同时公约也要求缔约国对于本国的公民、法人、组织进入深海勘探开发要进行管控,这是公约对缔约国提出的首要义务。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需要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保障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该法。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孙书贤表示,按照深海法立法的宗旨和有关规定,深海海底区域油气资源应该规定在深海法的规范、适用范围以内。

  有记者提问,如果从事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来自外国的威胁,根据该法规定,海警或者是海监部门是否可以帮助承包者维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对此,孙书贤表示,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我国的执法力量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孙书贤同时也表示,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和平开发利用深海资源是中国应该享有的权利。

  我国的深海大洋工作起步较晚,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目前,我国在严格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国际海底资源调查的同时,也积极开展环境调查和评价,努力发展环境友好型深海作业工具,积极开展深海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研究,并积极履行为发展中国家培训人才的义务,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任国凤)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