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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限高令”真正发挥作用
2016年01月10日 0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舒 锐 字号

内容摘要:从各地法院反映出来的“限高令”成功率并不理想,更遗憾的是,上述限制中除了限制购买机票、火车票落实较为到位,其他限制高消费领域更多地恐怕只有形式上的威慑作用。

关键词:限制;高消费;法院;威慑作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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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各地法院反映出来的“限高令”成功率并不理想,更遗憾的是,上述限制中除了限制购买机票、火车票落实较为到位,其他限制高消费领域更多地恐怕只有形式上的威慑作用

    据媒体报道,为对被执行人施加压力、敦促其履行义务,北京朝阳法院近日针对188件执行案件,向269个单位及个人集中发送限制消费令,老牌歌手张行赫然在列。为保障限制消费措施能够切实得到执行,该院同时向携程、去哪儿、途牛3家旅游网站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限制高消费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具体消费限制包括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近年来,该项制度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都得到较大丰富、完善。但从目前运作状况看,相关制度仍然和设计初衷有着一定距离,尚未全面发挥出预期作用。从各地法院反映出来的“限高令”成功率并不理想,更遗憾的是,上述限制中除了限制购买机票、火车票落实较为到位,其他限制高消费领域更多地恐怕只有形式上的威慑作用。

  这一方面在于我国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统,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有限,多数高消费场所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他们更没有主动查询相关信息的动力。而另一方面在于各法院局限于办案资源有限,无法全面地向各涉高消费单位送达“限高令”协助执行通知书。这就导致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于不同个案发布“限高令”协助执行的范围并不一致。而涉高消费单位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就产生不了配合的法定义务。

  对于每个案子一旦符合条件就全面撒网式送达“限高令”,在实践中显然并不现实。这使得多数法院只能如同朝阳法院这般,需要“攒到”一定数量才能集中送达,同时,即便向相关单位逐家送达,也难免挂万漏一。实际上,这样一则新闻在表面上看似形成了对被执行人的威慑,而实则道出了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的苦衷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艰辛。

  事实上,要让“限高令”真正发挥作用,就要改变由各个法院“单兵突进”“挨个突破”的尴尬,需要从各省高院乃至从最高院层面,与各协助单位及其行业协会搭建起信息共享、共建、共用渠道,并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法律文书送达的便捷化、信息化、无纸化。只有通过各方协力,在最大程度上让“限高令”走向流程化、集约化、全面化,才能给老赖们编织起一张“限高”之网,让制度不再只是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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