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宁凯惠在《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自然权利:宪法学的基石范畴》的文章中指出:宪法学范畴分为基石范畴、基本范畴、普通范畴三个层次,前者与后者之间具有决定与被决定、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
关键词:宪法;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论坛;宁凯惠;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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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宁凯惠在《法学论坛》2018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自然权利:宪法学的基石范畴》的文章中指出:
宪法学范畴分为基石范畴、基本范畴、普通范畴三个层次,前者与后者之间具有决定与被决定、派生与被派生的关系。经过我们改造的自然权利,作为基于人性、人的本质的“前权利”或“潜权利”,同时具有唯一性、根本性、统一性、原动性、重要性,是宪法学独有的基石范畴。从自然权利出发,既可以发现、识别宪法学范畴、构建宪法学范畴体系,也有利于优化宪法学理论体系和完善宪法学学科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