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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依法维权私力救济莫过红线
2017年03月26日 0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纠纷和冲突发生后,一些人不是诉诸警方、法院或寻求其他公权机构解决,而是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来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导致两败俱伤。

关键词:救济;红线;维权;权益;力救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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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纠纷和冲突发生后,一些人不是诉诸警方、法院或寻求其他公权机构解决,而是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来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从法理角度而言,私力救济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私力救济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事前性、防卫性、被动性私力救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属于这种情形;另一种是新的攻击行为,指最初权利侵害业已过去并形成一定秩序后为恢复自己权利而谋求的救济,属于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狭义的私力救济行为仅指后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本期案例中涉及的私力救济行为属于后一种,即事后性、攻击性、主动性私力救济行为。对于此种私力救济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法理角度而言,此种私力救济行为应同时具备5方面的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产生违法的阻却后果,即:须因保护合法权益;须来不及公权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以后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须采取恰当的方式;私力救济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亦须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纠纷、冲突的当事人在采取私力救济行为时,都不具备正当理由和充分条件。在海南二中院审理的案件中,海南一农场职工廖某、黄某把即将到期的承包土地转包给朱某种植香蕉,土地所有者海南某公司为收回土地,将朱某超期种植的7556株香蕉苗砍掉引发纠纷。法院审理认为,海南某公司的行为并不完全具备私力救济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私力救济,属侵权行为,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背景下,当事人遇到纠纷、冲突时,应当尽力保持理性态度、采取法治方式予以解决。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导致两败俱伤。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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