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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文:识别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两面性
2019年01月17日 15: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李广文 字号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社会治理;监管;服务;

内容摘要:在培育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孵化基地、政府购买服务和组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多种机制培育社会组织,力求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积极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更为迫切的是,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上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增加,尤其是对社会组织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成为重中之重,社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在人员数量、专业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存在超负荷运转的风险。

关键词:社会组织;政府;社会治理;监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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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以来,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连续5次公布了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力度之大、频率之高超乎以往。在此情形下,有关社会组织的监管再度进入人们视野。如何认识这一现象,尤其是在当前各地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进程中怎样权衡二者关系成为问题的关键点。

  从根本上讲,上述现象直接折射出当前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两面性,亦即,社会组织的治理功能与问题的认识不足。随着国内改革领域和进度的不断拓展,作为社会建设操作过程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成为热点议题,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进程中重要参与主体也随之为各界所熟知。回顾党的有关文献,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使用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在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不可否认,社会组织在当代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正向功能:社会组织可以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提供多样化的社会公共服务,也可以提升社会自组织能力,还是推动当代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重要力量。但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关于社会组织的定位长期缺少理性判断,存在从一种极端到另一种极端的趋势,尤其是一段时间内学界存在盲目夸大社会组织的积极效应。实际上,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处在成长的初级阶段,对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可急于求成。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但现实中,社会组织的类别相对繁杂,包括公益服务类、维权类、群体互助类等各种形态。从生成过程来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在政府改革进程中,满足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自上而下的经济导向特质。超大规模的社会、超级复杂的世情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加剧了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在公共治理转型的时代背景下,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和各类公共资源参与社会事务治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安排。在此情形下,社会组织成长和发展的公共空间不断扩展,一些基层群众志愿服务性社会组织大量涌现。社会组织也有了更多的职能期待:提升基层自治能力、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个性化服务、集聚社会资源。在培育公共服务型社会组织方面,地方政府通过公益创投项目、孵化基地、政府购买服务和组建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等多种机制培育社会组织,力求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人才和技术支持等综合服务。

  但不能忽视的基本事实是:各类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参与诉求、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各不相同,政府部门在与各类社会组织接触时往往倾向于根据自身的治理逻辑处理与社会组织间的关系,使得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增添了许多变数。比如,一些社会组织往往采取选择性参与或策略化的行为方式参与社会事务治理;部分社会组织依托其非营利身份与市场主体开展非公平竞争;政府扶持项目的稀缺性导致社会组织的选择性参与和社会组织间的零和博弈现象;少数社会组织非理性参与甚至从事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等问题。由于种类的多样性,社会组织通常只针对某个领域或某一类社会问题具有特定的治理功效,一旦超出范围就容易出现无效的问题。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和力量不断壮大的同时,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各类社会组织如何做到分工合作、协同治理仍是一道棘手问题。综合来看,目前,社会组织专业化程度低、公信力不足、自治能力弱,资金和人才短缺是普遍现象。

  实际上,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治理应该是建设性的,需要构建包容、平等、互利和信任的公共精神要素支撑。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必须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信任,存在资源交换和协商达成共识的可能,且共同制定博弈规则,而不是政府简单地在某些公共领域退出。如果缺乏必要的规制,政府单方面让渡空间可能会导致社会权利运行的紊乱,社会组织公共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要积极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这就意味着,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和强化社会组织监管是并行不悖的关系。就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注册而言,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采取列举的方式指出了四大类社会组织在成立时可以直接登记注册,实际上,更多的社会组织依然采取双重管理体制。而且当前的主要问题是,部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后,原有的配套制度与管理机构依然在惯性运行。特别是原有的社会组织管理三大条例修订尚处在征求意见阶段,不利于社会组织登记改革更深推进。更为迫切的是,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数量上升,社会组织登记、规范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随之增加,尤其是对社会组织运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成为重中之重,社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在人员数量、专业性、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均存在超负荷运转的风险。

  鉴于社会组织的繁杂性,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是保障其规范参与的重要基础。在加强社会组织党建、社会组织年检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方面已成常态之时,当务之急是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立法,通过立法对明确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职能,用法律的权威捍卫其正当权利。同时,通过立法对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参与机制、监管机制予以统一规定。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平台,对与信息公开有关的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定期披露社会组织财务收支情况和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强化执法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采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方式,依法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建立社会组织间交流机制,通过典型示范着力培育社会组织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作者单位: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作者简介

姓名:李广文 工作单位:中共盐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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