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9]商鞅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就在于他所推行的“开阡陌封疆”[10]的土地立法,重农抑商的经济立法,奖励耕战实行军功爵的军事立法,推行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立法等等,得到了民的支持。一方面,道德的法律化,多少改变了法律凛然而不可近的威严,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而守法,提升了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的道德化,法由劝善而兼止恶,使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违背了法律化的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明刑弼教一者在立法上,使纲常礼教的道德规范入律,使道德法律化,法律所宣传的是重德礼、慎刑罚、遵伦常、讲忠孝、重诚信、远诈伪、重和谐、求和睦。
关键词:法律;天下;道德;孟子;孔子;刑罚;变法;立法;管仲;中和
作者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中国古代的良法与善治具有相向而行的一致性,良法是善治的一个重要条件,善治又是良法所追求的目标。而贤吏执行良法是善治的保障。良法、贤吏、善治是一个整体,三者互相联结,共同为治,才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关键词]良法;贤吏;善治;良法善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6-0004-08
[收稿日期]2018-10-1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
[作者简介]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他在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中国作为一个法制文明的古国,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经历过无数次的沧桑巨变,但始终保持着国家发展的稳定性、连续性,并且不断地走向文明与进步,以至中华法系成为世界法系中的一个重要代表,这不是偶然的,是和治国理政丰富经验的总结,以及古圣先贤政治与法律智慧的贡献分不开的,本文仅就古人论良法、贤吏与善治的统一性略述己见。
一、良法的标志
中国自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法律便与国家相伴而生。随着社会的发展、疆域的扩大、国家事务的冗繁,阶级矛盾与民族矛盾纷至沓来,不断凸显出法律的治国价值。历史的经验证明,无法律无以维持日常的生产与生活秩序;无法律将失去调整上下尊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无法律国家无纲纪,难以行使治国理政的功能;无法律不能推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外无以御强敌,内无以抚寰中;无法律还不能发挥对道德规范的支撑,难以实现德法共治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历代思想家、政治家不厌其烦地论证治国不可一日无法。如商鞅变法时强调,“国皆有法”[1]:,“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
古代思想家在论及治国不可无法的同时,也分析了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在实践中的效果也有显著之别。在古人的观念中,良法与善法是同一语。宋人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3]:其所谓善法,即良法也。近人梁启超还论证了立法之善与不善所得到的不同效果,他说:“立法善者,中人之性可以贤,中人之才可以智,不善者反是。”[4]:其实,恶法之弊远甚于此。如商之亡,便亡于重刑辟;秦之亡,也亡于“偶语诗书者弃市”,“赭衣塞路,囹圄成市”,[5]可见,行恶法失德失民,不亡何待。
良法的标志之一,是体现民情,冾于民心。
西周灭商以后,周公深切感到殷之所以“坠厥命”,就在于“失民”。因此他叮嘱周人,“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6]春秋战国之际,社会的大变动,兼并战争的连年不绝,进一步突显了民的作用。诸子百家纷纷倡导利民、惠民之说,以期得到民的拥护。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7]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也。”[8] “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9]商鞅变法之所以获得成功,就在于他所推行的“开阡陌封疆”[10]的土地立法,重农抑商的经济立法,奖励耕战实行军功爵的军事立法,推行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立法等等,得到了民的支持。慎到也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11]《大明律》制定后,朱元璋唯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祯等制定《律令直解》作为官方的解律之作。太祖览之甚喜,说:“吾民可以寡过矣。”[12]明中期以后,具有作为的首辅张居正说:“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13]
总之,体现民情、冾于民心之法一定是利民、惠民之法,既有利于民的生产、生活所需要的自然空间,也为民的再生产,甚至是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必要条件。
良法的标志之二,就是循变协时,变中求稳。
早在《尚书·吕刑》中便有“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周礼·秋官·司寇》进一步提出根据不同的形势制定和适用不同的法律:“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主张变法改制的法家更强调法因时势而变的可变性。慎到说:“守法而不变则衰。”[14]商鞅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15]韩非在传承前人观点的基础上作出了新的概括:“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之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16]法家的观点反映了进化的历史观和以经验为基础的实证精神。
可见,法因实际需要而制定,又根据实际的变动而删修,这就是法律循变协时的发展轨迹。
法须循变协时的观点影响深远。晚清国势衰微,民族危机深重,变法之声遂日嚣尘上,论者皆带有新的时代烙印。如魏源在论证“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的同时,提出了前人所从未提及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17];冯桂芬更进一步提出:“法苟不善,虽古先吾斥之;法苟善,虽弈貊吾师之。”[18]康有为为变法维新而大声疾呼:“圣人之为治法也,随时而变义,时移而法亦移。”[19]梁启超也说:“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变者,天下之公理也。”[20]
循变协时就是中国四千多年法律运行的轨迹。但是历代思想家、政治家在指出法的可变性的同时,也注意到保持法律相对的稳定性,反对“数变”。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21]“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22]他甚至尖锐地指出:“法禁易变,号令数下者,可亡也。”[23]唐太宗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24]宋人欧阳修说:“言多变则不信,令频改则难从。”[25]
法的可变性要在“协时”,法的相对稳定性要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变中求稳,二者兼顾,不可偏于一端。
良法的标志之三是平直如水,公正无私。
春秋战国时期,面对大变动、大转型的历史潮流,法家学说逐渐成为显学,法家提出“以法为治”的主张,反对垄断国家权力的世卿制度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旧体制,强调法平如水,公正无私。为了表达法律的公平公正,管仲借用度量衡器以相比拟。他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26]又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27]《管子》一书虽是战国中期齐国法家托名管仲而作,但其中的主要思想无疑和管仲有着渊源关系。慎到也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28]东汉许慎著《说文解字》对“灋”字作出如下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故从廌从去。”许慎的解释广为后人取法。
为了表述执法无私,管仲提出:“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29]商鞅作为变法的主持者,不仅沿用“法者,国之权衡也”的论说,而且更为坚定地宣布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他说:“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30]不仅如此,商鞅和慎到都强调以私害法之弊甚于无法。商鞅说:“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31]慎到说:“法之功莫大于使私不行”,“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今立法而行私,是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32]史书说:“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指公子虔等)。”[33]
良法的标志之四是简而能行,使人易知。
春秋时期,管仲在回答桓公问如何仿效圣王之所为时说:“法简而易行,刑审而不犯”[34]。商鞅曾明白表述:“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35]。
唐贞观初年,太宗鉴于隋末法令滋彰、人难尽悉,提出以“简约易知”为立法原则,并且敕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律官,“斟酌今古,除烦去弊。”根据太宗所定的立法原则修订的律、令、格确实较为简约。史载“玄龄等遂与法司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条,为三十卷。贞观十一年正月,颁下之。又删武德、贞观已来敕格三千余件,定留七百条,以为格十八卷,留本司施行。”[36]
唐玄宗时,晋陵尉杨相如从历代法制得失中总结出“法贵简而能禁,罚贵轻而必行”的经验,并以此向玄宗建言,得到玄宗的赞赏。[37]
明朝于吴元年十月,李善长等拟议律令时,朱元璋便严肃指出:“法贵简当,使人知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据此修订的《大明律》,“大抵明律视唐简覈。”[38]
良法的标志之五是道德入律,改恶劝善。
中国是沿着由家而国的路径进入文明社会的,氏族社会末期因血缘纽带而形成的宗法伦常关系,成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和最基本的人伦道德。在儒家势盛的汉代,通过说经解律和引经注律,使得三纲五常之类的道德规范入律。
一方面,道德的法律化,多少改变了法律凛然而不可近的威严,使百姓由畏法而敬法,而守法,提升了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也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的道德化,法由劝善而兼止恶,使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违背了法律化的道德,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就是为什么早在夏朝便出现了“不孝罪”,汉以后的刑法典中对于不忠、不孝、不悌、不敬长、不睦、不义、不廉、不信等道德规范都列为法律规范,甚至成为十恶重罪。这对于提高中华民族的道德素质也起了某种强制的作用,明刑弼教的价值就在于此。
道德入律,改恶劝善也彰显了中华法律文化的特殊性、典型性和中华法系的价值。
综上可见,中国古代的政治家、思想家在论及治国须有法的同时,又不厌其详地阐述只有良法,才能治国。然而,中国古代即使是良法也旨在维护上下尊卑不平等的法定权利,即使是良法也是“生于君”,而非“生于民”,如同黄宗羲所说,是“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以致皇帝颁发的敕、令、诏、谕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以在肯定良法的积极性的同时,也要看到其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