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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都察院改革:方案设计、改革结果及其影响
2018年01月29日 14:32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刘志勇 字号
关键词:行政诉讼;都察院;行政裁判院;设立;朝廷;行政监察;议院;监察制度;察院改革;肃政厅

内容摘要:在改革中朝臣提出了诸多方案,朝廷最终采用调整并保留都察院,同时设立行政裁判院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与行政监察在理论及实践上有自身的逻辑,改革者对此应做出符合时代的选择。总体而言,学界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监察思想总结、监察机构设置、监察制度演变、监察权力控制、监察制度运行展开。虽然都察院发挥作用有限,且行政裁判院并未设立,但这一制度设计对后来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行政诉讼及行政监察制度变迁产生了导向性影响。集监察与审判于一体的制度设计承袭了清末官制改革的成果,虽然行政监察后来脱离行政诉讼独立运行,但这一模式在行政监察史上的价值是不能被忽视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都察院;行政裁判院;设立;朝廷;行政监察;议院;监察制度;察院改革;肃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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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都察院是清代的监察机构。在改革中朝臣提出了诸多方案,朝廷最终采用调整并保留都察院,同时设立行政裁判院的制度设计。集监察与诉讼于一体的并行体制在中国行政监察史上具有一定价值。行政诉讼与行政监察在理论及实践上有自身的逻辑,改革者对此应做出符合时代的选择。

  [关键词]都察院;行政监察;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8)01-0087-05

  [基金项目]2015年度黑龙江大学杰出青年基金(JC2015W2)

  [作者简介]刘志勇,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

  都察院职司监察,在预备设立过程中,清廷准备引进行政诉讼,作为实质上的行政裁判机构,其职能与行政诉讼多有重合。在着手设立行政诉讼机构的过程中,朝廷着手对都察院进行改革。监察制度是我国固有的政治制度,为历朝统治者所重视。总体而言,学界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主要围绕监察思想总结、监察机构设置、监察制度演变、监察权力控制、监察制度运行展开。关于清代监察制度,学界极为重视。除综合性的研究外,学界主要围绕监察法制(焦利,2006)、监察体制(杨军,2005)、官员管理(关汉华,2002)、监察机制(孔艳晓,2007)、监察效能(华晓皓,2009)等方向展开。关于都察院,学界研究侧重明代,对清代都察院的关注相对较少,至于清末都察院改革,目前仅有《论清末新政中都察院改革之争》(郑云波,2016)一文直接加以阐释,此外在研究清末设立行政裁判(孙兵,2010;李启成,2005;宋玲,2007)的过程中有所涉及。本文将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拟对清末都察院改革进行探讨,并以此求教于学界。

  一、清代都察院的职权及其功能

  监察是统治者消极防范官僚体系弊害的一种制度。在我国,规谏帝王、监察下属的实践,历史久远。黄帝时代曾“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1]尧舜时,设喉舌之官“纳言”,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秦代监察制度正式形成,以后历代不断改进和完善。明代监察制度发生重大调整,一是中央设置六科给事中,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分类抄出,参署付部,驳正其违误”,此外“大事廷议,大臣廷推,大狱廷鞫,六掌科皆预”。[2]二是取消御史台,改设都察院。从洪武九年开始,朱元璋逐渐对御史台进行改造,洪武十三年裁掉御史台,十五年设都察院,置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等官,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御史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凡大臣奸邪、小人结党、百官贪酷、学术不正、陈言变乱者均可参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察纠百官,“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3]

  清沿明制,设都察院和六科。都察院主之左都御史,负责察核官常,参维纲纪,并豫参朝廷大议。凡重辟,会刑部、大理寺定谳。祭祀、朝会、经筵、临雍,执法纠不如仪。都察院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掌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并查核本省刑名。六科设于清初,给事中有言谏、封驳和监察权。雍正元年,为消除封驳制度对皇权的干扰,为避免给事中党附朝臣造成朝局紊乱,亦由于六科员属无定以及六科与都察院职司多有重叠,雍正通过内升外转将六科并入都察院,自此“科道合一”,六科独立地位被取消。

  按照日本学者织田万的总结,清代都察院有检阅行政事务、检查会计、弹劾官吏、伸张冤枉、封还驳正、给发敕书、考核官吏、参与审判、监察朝仪之权。作为监察机构,都察院具体负责监察职责是六科、各道、宗室御史处、内务府御史处和五城察院。吏科稽核人事,注销吏部和顺天府文卷;户科稽核财赋,注销户部文卷;礼科稽核典礼事务,注销礼部、宗人府、理藩院等衙门文卷;兵科稽核军政,注销兵部、銮仪卫等衙门文卷;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乾隆十四年后,都察院自身也由刑科稽查;工科稽查工程,注销工部文卷。各道按省划分,除分别稽核本省刑名外,还有专司监察事务;宗室御史处稽查宗人府,内务府御史处稽查内务府,五城察院稽查京城治安。总观都察院监察体制,六科和各道是监察力量的核心,任重人多,对辖区或所掌事务实行单独或双重监察。

  实际上,“台谏合一”后,都察院的职能便渐趋萎缩,在六科与都察院分立时,二者职能发挥也与制度规定有着较大差距。尤其是言谏和封驳,基本处于“冰封”状态。科道只对下不对上的局面在清初就已显现,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虽言在臣下,但行依谕旨,皇帝“乾纲独断”,科道官只能是帝王的御用工具。明清史学家孟森认为:清代都察院仅具明代躯壳,并未得其制度精髓。科道官员有科抄无封驳,仅只奉旨行事而已。[4]

  宋朝以前,言谏官并不直接对皇帝负责,在帝王与言官之间,有丞相、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作为缓冲,言官只是间接服务于皇权。在权力的此消彼长中,相权与监察权对皇权形成了实际上的限制。但宋真宗时期,三院御史言事开始“不必先白中丞杂端”,而是直接上奏皇帝。康熙时刑部尚书王士祯指出:“御史言事,不先白台长,自宋刘子仪为中丞始。”[5]其言指宋代,实际上是影射康熙对科道既用又疑、既放又控的矛盾之举。康熙自己也承认言路不可不开,亦不可太杂,在这种态势下,言官言事要么揣摩圣意、以图迎合,要么曲从权要、莫敢参劾。尽管整个清代都有言官参劾大臣之举,但总体而言,清代帝王已把“控制效率提高到窒息官僚阶层内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地步”,[6]在这种局面下,言官的举动,只能唯帝王马首是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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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刘志勇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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