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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型地区应建立资源收益管理机制
2017年06月20日 08: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永平 字号

内容摘要:资源收益除了包含资源开发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要素报酬之外,还需要考虑资源所有权、生态环境和跨代公平性等因素,因此“资源诅咒”悖论之所以出现,其实背后反映的是管理资源收益机制的缺乏。

关键词:收益;管理;资源收益;资源产业;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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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收益是问题的核心

  作为天赐财富,资源开发是提高国民收入和降低贫困率的重要渠道,但是大量的研究表明,“资源诅咒”却如影随形,始终伴随着资源型地区。资源收益除了包含资源开发过程中投入的各种要素报酬之外,还需要考虑资源所有权、生态环境和跨代公平性等因素,因此“资源诅咒”悖论之所以出现,其实背后反映的是管理资源收益机制的缺乏。世界银行“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发展战略”报告认为,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管理漏洞和缺陷是导致“荷兰病”或“资源诅咒”的重要原因。因此,建立资源收益管理体制是解决资源型地区经济发展问题的关键。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下,资源收益分配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资源企业、村委会和开发地居民等多方利益主体。调查发现,土地和拆迁补偿是开发地居民最主要的受益渠道,但这一渠道往往是一次性的,且发生在资源开发初期。由于知识结构几乎无法满足工业化开采的要求,开发地居民只能从事运输和服务业等行业,导致其从资源开发中受益的方式单一、渠道不稳定、程度较低。此外,开发地居民还要承受资源开发过程中带来的生态环境恶化、物价上涨或失业等成本。

  由于缺乏明确的产权体系,资源收益往往被混同于资源企业的经营收益,不仅使得国家的权力虚置,造成国家财富的流失,也使得资源收益落入个人腰包,无法成为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因此,资源收益的分配与管理是资源型地区发展中面临的核心问题,处理不当就有可能遭到“资源诅咒”。

  中国资源型地区(城市)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地域广泛,仅《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就识别出262个资源型地区(城市),这些资源型地区中的大部分处于资源幼年期或成长期,仍未进入枯竭期。因此,必须以资源收益管理为着力点,从根本上思考和解决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使处于成长期和鼎盛期的资源型地区避免重蹈资源枯竭型地区的旧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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