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壤保护法规,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在土壤污染防治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污染;美国;土壤污染;学习;危险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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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就开始有了农业立法和相关的土壤保护法规,有的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护法,在土壤污染防治保护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和系统的法律制度。
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已经较为完善,这与美国历史上几次较为重大的土壤污染事件的“激励”有关。1934,美国发生“黑风暴”事件。基于对该事件引发的土壤污染、危害农业生产的担忧,1935年美国在农业部下设了土壤保持局。同年,美国国会参众两院通过了《土壤保护法》。20世纪70年代末期,美国爆发了拉夫运河事件。此事件直接促使了美国《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的出台,根据该法,美国建立了“超级基金”信托基金,因此又称《超级基金法》,这是一部关于危险物质泄漏治理的重要立法,对于土壤污染责任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规定污染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超级基金法》的规定,责任人对由有害废物和物质引起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谁污染谁治理”。由造成污染事故的责任方支付受污染土壤的治理费用,在无法使责任方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由“超级基金”承担。此外,该法还确立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规定了“严格的污染主体连带责任制度”“资金筹集制度”以及“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该法对包括土地、厂房、设施等不动产的污染者、所有者和使用者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规定了法律上的连带严格无限责任。连带责任使政府可以向任何一个能追溯到的责任人追索全部的治理费用;严格责任规定了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了实际的污染损害事实,除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行为人必须承担责任。
该法规定,企业不再使用某块土地时,需要检测这块土地是否符合生态安全标准,若不符合,企业要负责恢复土壤环境,或者支付土壤污染治理的费用,拒绝支付费用者,政府有权对其处以3倍以内的罚款。因此,相较于高成本的治理费用,企业宁愿不去冒险,从而尽量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