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要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
关键词: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制度;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创新;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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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指出,要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制度化建设,改进工作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创新体制机制,健全法规制度。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离不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离不开全面从严治党上的体制机制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牢牢抓住从严管党治党这条主线,扎实推进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尤其是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在制度设定创新和制度运行创新上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供了重要支撑。
制度设定的创新,主要是针对制度文本的修订与完善,直接表现为补充缺位制度,修订不适制度,废止落伍制度。先是中共中央修订《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出台党内法规备案和解释两个规定,编制实施《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党内法规清理,为制度设定的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后是新制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多部党内法规,修订颁布了《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完善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制度运行的创新,主要是针对制度适用的革新,直接表现为纪检部门工作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先是中央突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切实发挥作用;又是大力推动纪检体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推进纪检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再是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后是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使党规党纪的运行更科学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