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务;债务;风险;融资平台;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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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决不允许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成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和攻坚任务。
风险总体可控,隐患不容忽视
截至2017年末,我国政府债务余额为29.95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我国政府负债率为36.2%,低于国际社会通用的60%的警戒线,也低于其他主要经济体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的负债水平。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一些地区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将防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着力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信息不对称造成误解误读。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绝大部分投入脱贫攻坚、基础设施、市政交通、教育医疗、农田水利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为长远发展破瓶颈、打基础、增后劲的优质资产。但由于技术手段等原因,我们披露了债务数据,却未披露与之相对应的资产数据,导致一些公众和媒体误认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用于一般支出、即期消费、社会福利、形象工程等方面。因此,必须全面、准确、科学地认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防止简单化、片面化、庸俗化。
违规举债融资尚未彻底消除。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为了获取融资,违规担保、违规承诺,或者利用其他隐蔽方式变相举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是政绩观有偏差,二是责任制不落实,三是少数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推波助澜,四是追责问责宽松软,五是财权事权不匹配。为此,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公开通报了10批违法违规举债案例。
隐性债务加大“灰犀牛”风险。根据2015年修订实施的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务只包括地方政府债券和经清理、甄别、认定的地方政府债务存量。但是,少数基层地方政府在实施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政策过程中走样变形,搞“名股实债”,人为推高政府债务。少数基层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举借债务,看似企业举债行为,实际上由政府拍板决策并主导资金运用。这些债务都不属于预算法规定的政府债务范畴,但其风险隐患需要高度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