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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
2017年07月24日 20:01 来源:新华社 作者:张骏贺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西安7月 24日电(记者张骏贺)日前,陕西省物价局出台《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自8月 10日起,陕西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约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旨在加快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如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激励措施,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惩戒措施。

关键词:经营者;黑名单;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红黑;价格违法行为;公平竞争;价格信用;实施办法;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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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西安7月24日电(记者 张骏贺)日前,陕西省物价局出台《陕西省价格信用联合激励惩戒信息共享实施办法(试行)》,自8月10日起,陕西省将试行价格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约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旨在加快推进全省价格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据介绍,红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模范遵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信息;黑名单是指经过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者存在严重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相关信息。红名单、黑名单的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经营者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其信息公开期限予以重新计算。

  “红黑”名单都可根据情况提前移出。被列入红名单的经营者,如有被撤销价格诚信单位荣誉称号或在日常监管中被价格部门查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前移出红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如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采取向消费者退款或赔偿、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等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并已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再次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提前移出黑名单的书面申请。

  此外,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红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激励措施,而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将实行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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