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此,新鲜出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先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开宗明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在培育社会主体和鼓励支援服务方面,于群介绍,法律不仅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方面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而且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特别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所以法律规定国家制定一个时期的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具体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就是要给地方政府留下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余地,这样便于我们的法律落地,真正起到发展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法律保障作用。
关键词:文化服务;政府;文化设施;法律;于群;保障;文化需求;公民;全国人大常委会;美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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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共文化服务”?说起这一概念,许多人可能不明就里,然而当我们提起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大剧院等设施,听者就明白了大半。但要论喜闻乐见,这些场所比之广场舞扎堆的公园又难以相提并论。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反映出当下公共文化服务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12月25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这部法律的正式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文化领域立法薄弱的“短板”,而且有望通过法律的实施打破上述尴尬处境,让公共文化服务更好地“飞入寻常百姓家”。
公共文化服务应有存在感
居住在北京的王建国今年65岁了。退休后,他爱和老伴一起到附近的公园里散步、跳舞、下棋。说起离得不远的文化中心,他却摇摇头说,人少,玩意儿少,不爱去。
像老王这样,热衷于自发组织活动的城市居民很多,但会频繁光临文化馆乃至博物馆、美术馆的就少了。对许多老百姓而言,这些“高大上”的处所与自己的关联甚少,不少人对其所属范畴和职能也并不十分了解。
为此,新鲜出炉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首先对公共文化服务进行了开宗明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当然,只是概念的明确远远不够。如果公共文化设施只顾清高自处,与老百姓的文化需求相距甚远,效能不高,这样的服务显然是不到位的。
对此,文化部部长助理于群坦言,这是当前公共文化服务领域里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写入了总则,同时在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于群指出,法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责任。“这是解决效能问题的关键。公共文化服务具有公益性质,是政府的责任。政府不履责的话,效能不可能提高。因此,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设施建设、产品生产、服务提供等方面的法定责任,以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职尽责。”
此外,法律还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公众文化需求的征询反馈制度、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制度、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公共文化机构年报制度等。“这些规定的实施,将对提高效能起非常大的作用。”于群说。
“重设施建设,轻管理使用,恰恰是老百姓的文化需求与政府的公共文化供给错位的表现。”专家指出,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以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契机,设法建立机制走出去,在社区环境和城市文化体系中更加醒目,更有存在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