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敦煌、吐鲁番所出文献种类十分丰富,其中与法制相关者不在少数。20世纪初,敦煌文献甫一亮相,其中的法典类残卷便引起学者注意。法制文献整理成果丰富迄今为止,集成性的文献整理成果层出不穷,如日本学者山本达郎、池田温与冈野诚合编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三,部分条文只能根据传世文献对律、令、格、式的性质解说,以及《唐六典》对中央行政机构的职能界定,推测其法律形式的归属,如2002TJI:43《礼部式》残卷的定名理由是,唐代冠服制度载于《衣服令》,常服制度载于《礼部式》,而该残卷所载异文袍的规定属于常服制度。再现法典编纂体例与书写格式除了具体的条文内容、所属法律形式之外,这些残卷所展现的法典体例、书写格式同样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
关键词:敦煌;吐鲁番;文书;法律形式;律疏;法典;条文;奴婢;散颁刑部格;唐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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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鲁番所出文献种类十分丰富,其中与法制相关者不在少数。所谓法制文献,从广义上来说,包括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典类残卷,契约、告身、过所等公私文书以及部分案卷、判集。20世纪初,敦煌文献甫一亮相,其中的法典类残卷便引起学者注意。
法制文献整理成果丰富
迄今为止,集成性的文献整理成果层出不穷,如日本学者山本达郎、池田温与冈野诚合编的《敦煌吐鲁番社会经济文书》(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1989)、唐耕耦与陆宏基合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之“法制文书”(1990)、唐耕耦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敦煌法制文书》(1994)、吴震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三册《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1994)等。中日学界对“文书”与“文献”的理解未尽相同,各自收录的法制资料的范围宽窄不一,但法典类残卷始终是最为核心的部分。
据日本学者辻正博统计,目前被判定为律的残卷有12件、律疏8件、令2件、格7件、式2件、事类2件、表1件。近年来,陈烨轩、田卫卫在整理旅顺博物馆藏新疆出土汉文文书的过程中,又分别发现了武周时期律残片1件(LM20_1452_35_05)、《名例律疏》残片1件(LM20_1493_04_01)、《断狱律》残片1件(LM20_1509_1625)、《户令》残片1件(LM20_1453_13_04)。其中,由于“流三千里”“徒一年半”之类的刑罚罚则未必仅见于律或律疏,陈烨轩也“没有能够在今传本中找到相应的段落”,因此仅存上述文字的LM20_1452_35_05残片所载内容是否为律条,令人怀疑。刘子凡在《大谷文书》中重新命名了《医疾令》残片1件(Ot.3317)、《丧葬令》残片1件(Ot.4866)。笔者在翻阅《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敦煌遗书》时,也发现了一件被拟名为“监门宿卫式”的残片(BD15403),并予以重新定名并考释。
总之,目前可以见到的法典类残卷虽为数不多,但提供了多元历史信息,不断吸引着学界对唐代法典进行研究。
残卷内容反映修律过程
自仁井田陞、牧野巽于1931年提出现存《唐律疏议》为“开元律疏”的观点以来,中日学界聚讼纷纭,迄今未有定论。但律与律疏在唐代前期有过数次修订,史有明文,无可置疑。敦煌、吐鲁番所出法律文献的意义之一,就是反映历次修律的部分变化。
根据刘俊文的考释,律的残片在年代上分别被判定为贞观、永徽、垂拱年间,律疏则被断为永徽、开元年间。除BD06417(旧名为北图河字15号)《名例律疏》卷末径直标有奏上年月“开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外,其余残片的年代依据无非是有无避讳改字(如改“诏”为“制”、改“期”为“周”之类)、因制改名(如改“玺”为“宝”)以及是否出现武周新字、书写风格更近哪个时代等。这些信息大多反映了律与律疏在“刊定”意义上的变化。
除了这些细枝末节的文字改定外,P.3608+P.3252《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残卷以更加直观的方式展现了制度内容的变化。该卷所载“放奴婢为良”条(A条)为:“诸放奴婢为良,已给放书,而还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减各一等。放部曲为良,还压为部曲者,又减一等。”其中,在某些文字的左列又以小字写出替换文句,因此修改后的条文(B条)为:“诸放部曲为良,已给放书,而还压为贱者,徒二年。若压为部曲,及放奴婢为良而压为贱者,减各一等。即压为部曲,及放为部曲而压为贱者,又减一等,各还正之。”这与传世本《唐律疏议》《宋刑统》以及《律(附音义)》的文字基本一致。
比较A、B两条可知,放奴婢为良后再压为奴婢的刑罚,由徒二年减为徒一年半;放奴婢为良后再压为部曲的刑罚,由徒一年半减为徒一年;放奴婢为部曲后再压为奴婢的刑罚,由徒一年半减为一年;放部曲为良后再压为部曲的刑罚,由徒一年增加为徒一年半;新增放部曲为良后再压为奴婢的刑责(徒两年)。根据日本学者冈野诚的观点,它们的抄写底本分别是《永徽律》和《神龙律》,由此便可推断,唐代部曲的社会地位在此期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为探寻唐代法律形式提供依据
唐代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格、式、敕等,除了律借由《唐律疏议》而得以完整保留以外,其余法律形式皆已散佚,因此学界持之以恒地进行着复原唐令、辑佚唐式的努力。而敦煌、吐鲁番所出的令、格、式残卷,提供了许多未见于传世史籍的条文。
目前所见,只有P.4634+P.4634C1+P.4634C2+S.1880+S.3375+S.11446《东宫诸府职员令》在其卷末标有“令卷六·东宫诸(府职员)”、P.3078+S.4673《散颁刑部格》卷首标有“散颁刑部格卷”,直截了当地表明了这两份残卷的法律形式分别为“令”与“格”。其余残卷的属性大致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