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就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签订合同,由政府出资,民间组织提供相应服务,最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同时,委托性购买模式和形式性购买模式中选定承接主体是指定的而非竞争性的,资助模式并非“购买”,这些都不符合《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的规定,也无法适用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中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并不在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列,这不利于减轻承接主体的资金负担,也与提供养老服务的福利性质不符,应将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承接主体提供的养老服务纳入免征所得税项目。
关键词:养老服务;社区;民间组织;合同;监督;承接主体;购买模式;提供;政府采购;签订
作者简介:
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就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签订合同,由政府出资,民间组织提供相应服务,最终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实现。公民与社会的广泛参与,既可以激发公共服务生产者的良性竞争,提高养老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又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当前,我国已出台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开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立法层级低、可操作性差等法律问题急待妥善解决。
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相关立法存在真空。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外,我国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依据多散见于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对政府采购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具有一定特殊性,该法难以完全对应适用。由于我国缺少对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购买行为缺少规范,各主体行为缺少法律的制约,出现问题难以归责,老人权益受到损害后难以维权,且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涉及面广,现有法规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购买模式尚不统一。当前,委托性购买模式、形式性购买模式、直接资助模式和补贴模式在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中均有应用。实施模式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制度设计、购买行为和服务提供等无法作出统一的标准和监督。同时,委托性购买模式和形式性购买模式中选定承接主体是指定的而非竞争性的,资助模式并非“购买”,这些都不符合《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公平、公正、公开选择承接主体”的规定,也无法适用选择承接主体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程序。尽管《通知》要求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但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很好实现。
监督体系存在漏洞。《通知》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中作出了健全监管机制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普遍缺乏系统的评价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督体系。虽然有的地方委托了独立审计机构对账目进行审计,但缺乏专门人员对服务提供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监管,即使有些地方建立了具有专业人员的第三方监督小组,但这种第三方小组是由政府专门设立,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
社会组织资金不足。目前我国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预算,经费筹集渠道单一,资金投入有限。这种依赖政府资助的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不利于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由于缺乏足够的外部资金来源,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很容易通过收取服务费用的方式来完善和壮大自身,但这与公益福利性质相违背。






